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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14-1959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4-05-09
主题分类: 银行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14〕66号
文件登记号: ZJDC01-2014-0010 有效性: 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9 15:08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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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

 

绍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工作,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向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并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发放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其所购买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担保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一)具有本市户口(包括暂住证、居住证);

  (二)按不低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最低比例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三)具有稳定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正在购买个人自住住房,并具有相关材料及证明;

  (五)同意以所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六)夫妻双方都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由夫妻任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缴存人提出申请;

  (七)“二手房”贷款,申请人须符合受托银行贷款要求,在房屋买卖交易完成,取得契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3个月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相关信贷政策规定。

  第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一)已婚人员贷款购买商品房须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

  2.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3.购买住房首期付款发票;

  4.《商品房购销合同》;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已婚人员贷款购买“二手房”须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

  2.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3.房屋转让合同;

  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房屋评估报告等其他材料。

  (三)单身职工贷款购买商品房须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收入证明;

  3.购买住房首期付款发票;

  4.《商品房购销合同》;

  5.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如系离婚后未再婚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明;如系丧偶后未再婚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单身职工贷款购买“二手房”须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收入证明;

  3.房屋转让合同;

  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

  5.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如系离婚后未再婚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明;如系丧偶后未再婚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房屋评估报告等其他材料。

  第六条  户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可贷额度=(借款人和配偶计缴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之和)×还贷比例×12个月×贷款年限。还贷比例应控制在60%以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额度、还贷能力、信用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其可贷额度;

  (二)购买商品房的,可贷金额不高于房屋成交价的70%;

  (三)购买“二手房”的,可贷金额不高于房价的70%(房价取契税完税价格、房屋评估价格、成交价格三者中的最低值);

  (四)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五)不同方式计算的贷款额按就低原则确定最终准贷额。

  第七条  职工购买住房资金不足的,可向受托银行申请配套的住房组合贷款。

  第八条  贷款期限从贷款之日起到还清贷款本息止,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超过自贷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再延长5年;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除符合前项规定外,应同时符合国家法定的土地使用年限规定。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

  第十条  贷款程序

  (一)申请人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所购房屋状况、借款还款及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审定申请人的贷款额度,结合风险审查与信用评估,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审定通知书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四)受托银行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审定通知书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对借款人的资信及经济状况进行风险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受托银行和借款人签订借款等合同,办理住房抵押登记等手续,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并交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贷款;

  (五)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按约定时间到受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受托银行将款项划入售房单位。对办妥“三证”的“二手房”按揭贷款,款项按银监会支付管理要求划转。

  第十一条  贷款本息偿还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具体可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三)借款人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逾期,逾期本息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向借款人计收逾期罚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合同变更等其他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一)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以上不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或借款合同期满,经多次催讨,借款人仍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三)借款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处置抵押物的所得价款按规定用于扣除税费、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不足部分可依法追索,余款予以退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清偿贷款本息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房屋他项权证》退还借款人,由借款人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借款人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第十七条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依法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绍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05〕16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