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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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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事宜

发布日期:2014-07-09 17:49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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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征信中心《关于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国家机关提供查询服务的通知》(银征信函〔2013372号)精神,国家机关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明确的法律法规等书面查询依据。

  二、加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协查函,内容应当包含:查询单位名称,申请查询时间,查询目的或用途,信息主体的名称或姓名、机构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等有效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证件号码。

  三、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或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司法机关进行异地查询的,还应持有查询服务机构所在地同级司法机关开具的介绍信。

  四、填写完整的查询申请登记表。

  五、填写完整的保密承诺书(查询服务机构有备)。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国家机关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为现场查询,查询结果原则上应当场提供;如有特殊情况的,则通过协商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交付申请机关。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提交材料不齐备的,查询服务机构不得受理查询申请,并应告知相应原因。

  咨询电话:0575-85209015

  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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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信息来源: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