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组织机构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索引号: 11330600098643214C/2014-21437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公开日期: 2014-03-17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字号: -

关于印发2014-2015年绍兴市药品零售企业新修订药品GSP实施推进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04 11:15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各开发区(新区)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药品零售企业新修订药品GSP实施工作,按照《转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绍食药监办发〔2013〕96号)的要求,市局制定了《2014—2015年绍兴市药品零售企业新修订药品GSP实施推进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       

2014—2015年绍兴市药品零售企业

新修订药品GSP实施推进工作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为有序推进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全面开展新修订药品GSP实施工作,促进企业在新修订药品GSP实施过程中不断提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水平,根据时限要求将规定内容分步实施到位,实现整改和提升同步,争取早日全面达到新版GSP的标准。

二、原则规定

(一)本意见中限期要求主要针对新修订药品GSP中较2000年版GSP提高和新增加的内容。对2000年版GSP中和法律法规已明确要求执行的内容,企业应符合有关要求。

(二)本意见中提出的时间要求针对最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标准的期限设定,所有药品零售企业需在规定的时间内符合新修订药品GSP相关要求,鼓励企业提前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

(三)药品零售企业通过新修订药品GSP检查时间要求应符合《转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绍食药监办发〔2013〕96号)规定要求。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SP检查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循新修订药品GSP标准要求,本意见安排的时限规定不适应于该类企业。

(四)零售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实施进程根据本意见实施,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实施意见参照省局对药品批发企业要求。

三、时间进程

(一)年6月30日前需要达到的要求:

1.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完善组织机构,落实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计划。

2.人员与培训方面:

(1)药品零售企业人员变更的,其人员设置要符合新修订药品GSP 要求;

(2)制定企业人员调整充实计划和新版GSP培训计划。

3.质量管理文件方面:按新修订药品GSP要求完善质量管理文件的计划。

4.设施与设备方面:制定本企业符合新修订药品GSP和《绍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绍食药监发〔2013〕133号)要求的营业场所、仓库、设施设备的添置和改造升级计划。

5.计算机管理系统方面:确定计算机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实施方案。

6.具体经营环节管理方面:

(1)销售的药品,应按要求开展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并索取完整的资料;

(2)按要求开展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核实;

(3)冷藏药品收货管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拆零管理符合新版规定;

(4)组织自检,有与新修订药品GSP的经营质量管理行为不相符的,要逐步予以整改和规范。

(5)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对所有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与原印章的随货同行单(票)进行核对。

(二)年12月31日前需要达到的要求

1.质量管理体系方面:按新修订药品GSP要求完成对所有药品供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估工作。

2.人员与培训方面:

(1)除执业药师外企业其他从业人员资质要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

(2)培训工作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

3.质量管理文件方面:建立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文件体系,并自查符合企业实际。

4.设施与设备方面:

经营冷藏药品的,应配备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

5.计算机管理系统方面:完成符合新版药品GSP要求的计算机系统的安装、运行。

6.具体经营环节管理方面:

(1)首营企业和品种的审核符合要求。对新版GSP实施之前的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相关材料按要求补充完整;

(2)与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符合要求;

(3)药品的储存管理符合要求。

(三)年6月30日前需要达到的要求。

1.质量管理体系方面: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件、计算机系统等要素基本建立。

2.人员与培训方面:人员包括每家必须配备一名执业(中)药师等资质全部符合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方面:文件体系(包括职责、制度、程序、记录、凭证、档案)管理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

4.设施与设备方面:营业场所经营阴凉储存要求的药品区域与配备的设施设备相适应。

5.计算机系统方面:建立符合新修订药品GSP及附录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

6.具体经营环节管理方面:

(1)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应当进行扫描和数据上传;

(2)销售药品要开具销售凭证,并做好完整销售记录。

(四)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都应通过新修订药品GSP的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药品零售企业应编制符合企业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并在年3月30日前报所在区、县(市)局、市直各分局备案。该方案必须包括:新修订GSP要求和企业现状分析,主要是不足和差距;实施新修订GSP的领导机构与人员;实施步骤和安排;主要整改项目内容、时间和责任人;人员培训安排;人才资金的储备计划等方面的要素。

(二)各区、县(市)局和市直各分局要强化宣传、贯彻和指导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使企业充分认识到新修订药品GSP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新修订药品GSP实施工作是个动态的循序渐进过程。要强化对企业GSP实施方案的备案管理。企业的实施方案是监管部门了解和掌握企业实施GSP动态的重要途径,也是开展指导服务、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新修订药品GSP的实施动态,推动和督促企业按照实施方案落实工作,在落实改造中逐步提升。

(三)各区、县(市)局和市直各分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日常监管和GSP跟踪检查等工作,对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实施GSP进程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到达要求的,扣除企业相应的药品质量信用分值,并视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9条进行处罚。





















 

抄送: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印发


 

信息来源: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