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3XB/2015-2174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公开日期: | 2015-01-15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文字号: | 绍市卫发〔2015〕4号 |
有效性: | 196 |
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对绩效工资的认识。绩效工资分配要体现医疗卫生单位的公益性,引导和鼓励干部职工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坚持“规范统筹”与“搞活激励”并举,绩效工资分配与绩效考核紧密结合,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要在市人力社保、财政、卫生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分配,不得自行突破核定的总量。已经突破核定总量的单位应严格加以控制。每年的绩效工资增长幅度不能超过当年度单位人均绩效增长水平。
实施年度绩效考核奖。凡考核合格及以上并有收支结余的单位,在次年发放年度绩效考核奖。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数量已突破核定总量的单位、没有收支结余的单位,都不得发放年度绩效考核奖。财政经费全额保障事业单位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奖在收支结余中列支。
三、进一步搞活绩效工资的分配。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可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绩效工资基准线上浮部分全部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要拉开分配差距,特别要重视临床一线、业务骨干的收入待遇问题,不能把职务高低作为绩效分配的主要依据,真正落实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
四、进一步加强实施绩效工资的管理。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要求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变化,完善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修订、年度绩效考核奖实施方案要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报局审核同意。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绩效工资、绩效考核奖发放核定的依据。
绍兴市卫生局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