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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绍市土征补(镜)(2015)100号

发布日期:2015-06-08 10:14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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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浙土字A[2015]-0069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中心区10-4号地块  。

二、被征地村:  灵芝 镇(街道) 蛟里  村。

三、征收土地位置: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四、征地面积:  1.3733公顷  。

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征地补偿费如下:

1、该地块按照类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

                                            单位:公顷、万元

       项目

地类

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面积及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

费标准

面积

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小计

耕地

63

78.5677

1.3237

83.3931

104

187.3931

养殖水面

园地

林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其他农用地

87

0.0496

4.3152

4.3152

合计

/

1.3733

/

191.7083

2、青苗补偿费3.9711万元人民币,地上附属物补偿费111.2532万元人民币。     

3、以上合计征地补偿费为306.9326万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六、被征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项目所在地国土分局。

七、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绍兴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可根据《绍兴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绍政办发[2009]6号)等规定申请协调仲裁,但不影响征地方案组织实施。

八、被征地村应及时交付被征土地,所在地区、镇(街道)政府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征地工作职责意见》(绍政办发[2005]133号)规定,督促被征地村及时顺利交地。

特此公告。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公章)

   2015     6    8 

信息来源:市国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