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3XB/2015-21737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公开日期: | 2015-07-03 00:00:00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文字号: | 绍卫计发〔2015〕119号 |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市直开发区社事局,滨海新城管委会社事局,市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5〕38号)和全省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要求
通过开展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在全社会形成打击“两非”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保持打击“两非”行为高压态势,确保实现全市年度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目标,推进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二、时间安排
7月至10月为集中整治,11月组织开展督查和总结评估。
三、重点任务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切实运用媒体、网络等形式,大力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广泛宣传“两非”行为的严重危害,宣传国家有关禁止“两非”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两非”行为。主动配合各级妇联开展以社会性别平等和关爱女孩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自觉抵制“两非”行为,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
2.及时报道专项行动进展,曝光“两非”典型案件,通报有关机构和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3.加强B超技术人员、检验技术人员、妇产科工作人员及个体民营医疗机构、各类门诊部负责人等重点人群的教育,增强行业自律,提高职业操守,自觉遵纪守法,自觉抵制和反对涉及“两非”的各类违法行为。禁止泄露孕妇私人信息。
(二)强化孕情监测管理
加强妇女孕情管理,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对象进行全面排查,做好孕情摸底登记和孕情监测记录。加强对再生育对象的孕情监管,重点是对符合再生育条件领取《再生育证》妇女怀孕、人流引产、生育情况,特别是怀孕后外出、孕情消失的情况要一查到底,确保孕妇不漏管漏报,不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三)联合打击“两非”行为
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并在社会公开,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尤其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对象和重点环节,采取信息核查、孕情监测、动员群众举报等方式,开展“两非”案源排摸。市、县级卫生监督所对摸排到的“两非”线索要及时跟踪、依法查处,并通报给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联合打击两非行为制度”相关规定联合开展打击行动。严肃查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的“两非”行为;严肃查处“黑诊所”和游医等从事“两非”的行为;严肃查处以张贴小广告和通过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发布信息等方式拉“业务”,以及以合法注册的企业为掩护,开展“两非”中介业务的行为;严肃查处非法销售胎儿性别鉴定器械和终止妊娠药品行为;严厉打击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四)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1.进一步完善“宣传倡导、利益导向、全程服务、整治‘两非’、责任考核”工作机制,加强对工作机制运行情况的检查,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提高综合治理水平。
2.加强全面应用查处“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跨区域信息通报、案件移交和联合协查制度。
3.加强对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重点规范、落实B超使用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出生信息实名登记和信息共享等制度。各医疗机构B超室、妇产科、检验科等工作场所要设置“严禁两非”的醒目标志,以示警示,严格执行定点引产和凭证引产制度,从源头上防止“两非”行为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对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各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新区)整治“两非”专项行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调整充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结合实际制订具体行动方案,明确责任目标、重点任务、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确保专项行动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区、县(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妇联等部门沟通,建立起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通报信息,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共同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三)及时报送信息。专项行动期间,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要及时收集汇总本辖区专项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问题困难等信息,各地查处“两非”案件情况月报表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基妇处,市卫生监督所上报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重大案件随时上报。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区、县(市)及市卫生监督所要认真总结,并将专项行动总结和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于11月10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委基妇处。
联系人:王霞敏;联系电话:85080053;传真:85080586;协同邮箱:市卫生计生委/基妇处/王霞敏。
附件:1.查处“两非”案件情况月报表
2.绍兴市整治“两非”专项行动汇总表
绍兴市卫生计生委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