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17F/2015-1311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环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5-08-20 |
主题分类: | 发文字号: |
近日,为适应机动车环保检测业务全面社会化的新形势,落实“最优服务”举措,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绍兴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委托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环检机构环保检测工作。
《通知》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原由市环保局承担的环检机构委托审批工作权限下放到各属地环保部门。申请人可直接向属地环保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属地环保部门组织委托评审,并及时报送市环保局备案。同时,属地环保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使审批职责与日常监管相一致。同时,《通知》规定,属地环保部门可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机动车环检机构数量,并参照每万辆汽车保有量配置一条物理检测线的标准合理配置检测线数量。鼓励环保检测站和安全技术检测站统一规划、选址、建设,实施“两站合一”。此外,《通知》还延长了环保委托证书有效期,实行与计量认证证书有效周期一致,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通知》的印发,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标志着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迈向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