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600471349401U/2015-17094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气象局 成文日期: 2015-08-24
主题分类: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文字号: 绍气函〔2015〕27号

绍兴市气象局关于开展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防雷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24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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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气象局,市气象执法监察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气象局关于立即开展防雷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浙气函〔2015〕184号)、《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绍市安委〔2015〕15号)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职责分工
  1.市局减灾与法规处负责指导、督促和协调区、县(市)气象局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
  2.各区、县(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防雷安全隐患排查。
  3.市气象执法监察中心负责市级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并协助区、县(市)气象局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
  二、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存储场所,各地根据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单位清单结合已公布的防雷重点单位确定检查范围。
  三、检查内容
  1.防雷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明确防雷安全分管领导和防雷安全管理员;是否制定防雷安全岗位责任制;是否建立防雷装置定期维护、检测等台账。
  2.防雷装置建设情况。应对安装防雷装置的建筑物是否安装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法规规定安装到位。
  3.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使用情况。防雷装置建设是否经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是否与建筑物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防雷装置安全定期检测执行情况。已建防雷装置是否落实每年两次定期检测要求;委托检测的机构是否具备法定检测资质。
  5.防雷产品符合法定要求情况。投入使用的防雷产品是否合格。
  6.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是否及时消除防雷安全隐患。
  7.防雷安全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将防雷安全纳入本单位应急管理内容。
  8.防雷重点单位管理情况。是否纳入防雷重点单位管理。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1.确定辖区内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存储场所单位清单。此项工作在8月21日前完成。
  2.督查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业主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工作,此项工作在8月31日前完成。
  3.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完成辖区内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全覆盖检查。此项工作在8月31日前完成。
  4.市局在各区、县(市)抽查1~2个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此项工作在9月10日前完成。
  5.在全面摸底和排查的基础上,形成防雷安全重大隐患清单,依法依规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此项工作10月31日前完成。
  6.各单位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指导建立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制,督促有关单位建立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隐患报告等工作制度,形成规范、持续、有效的工作程序。
  五、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迅速行动,气象局成立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并将有关通知要求转发到每家企业。严格执法检查,积极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责任性事故发生,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安全事故以及造成的损失,确保安全。
  2.突出检查重点。重点检查企业防雷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和安全管理员应知应会情况,尤其要检查防雷装置安全定期检测规定落实情况,注重实效、不走过场。并重新梳理防雷重点单位范围,严格按照《浙江省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将尚未纳入的单位及时纳入防雷重点单位管理。
  3.强化隐患整治。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进行跟踪督促,切忌“一查了之、一发了之”,确保企业整改到位,同时要做好企业隐患整改档案记录,对重复、反复出现隐患和问题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4.及时上报信息。各单位于8月21日前将检查组成员、本辖区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单位清单报市局减灾与法规处;于9月5日前将排查情况经报市局减灾与法规处;于11月30日前将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报市局减灾与法规处。
  附件:绍兴市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防雷安全排查表


绍兴市气象局

2015年8月21日


信息来源:市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