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17F/2015-2158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15-08-31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文字号: | 绍市环发〔2015〕52号 |
有效性: | 225 |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绍兴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特印发《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15年8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环境安全的监管力度,切实落实污染者负担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赔偿金和对环境违法人追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以下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特定对象之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保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市财政局负责对收支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收缴
第四条 资金来源:
(一)人民法院判决无特定受益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二)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定向捐赠或调解的资金;
(三)经有资质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认定,追缴的环境违法企事业单位(个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四)上级补助;
(五)财政拨款;
(六)其他收入等。
第五条 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
市环保局在财政统一账户(“735账户”)下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核算。市财政局提供资金收缴的相应票据。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个人)在收到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环保部门《收缴通知书》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所缴资金缴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户。
第七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追缴期为三年。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范围:
(一)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支出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相关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二)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侵权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的费用;
(三)环境违法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损害的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后续进行必要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因环境违法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无财产可执行或无法找到违法者或案件审结六个月后,违法者的资产因故仍不能执行的;
(四)委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对需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损害开展鉴定评估产生的调查取证、鉴定、监测、勘验等相关合理费用;
(五)重点生态环境项目修复费用补助;
(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支出。
第四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应当经市环保局审核同意。
第十条 申请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需要委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鉴定评估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并事先向市环保局备案。
第十一条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应按照环保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2版)》等规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并出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符合本资金使用范围的单位,可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当填写《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合同、协议、资金使用进度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等资料。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根据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负责做好申请事项的事实认定工作。
资金用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的,经市环保局审核同意后,由市环保局拨付给申请方。
资金用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经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环保局拨付给申请方。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要坚持“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本资金的单位,应当向市环保局书面报告工程进展、资金使用中期、终期情况及其绩效。
第十六条 市环保局、财政局组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整体评价。
第十七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一)对申请对象虚报、骗取或冒领赔偿金的,一经发现,追回拨款、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挤占、截留、挪用赔偿金的,除全额追回资金外,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进行经济损失的量化评估工作,保证生态环境损失赔偿鉴定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停止其在本行政区域的评估工作。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如上级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10月 1日起施行。
附件:1.《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收缴通知书》格式
2.《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申请表》格式
附件1
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收缴通知书
XX年XX号
XXX单位(个人):
你单位(个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水、□气、□土壤等□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损害,经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你单位(个人)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万元,请收到本通知书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缴入 财政专户。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年 月 日
………………………………………………………………………
收缴通知书回执
受送达单位(个人):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书编号:
收缴内容: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送达地点:
送达人: 受送达单位(个人)签名: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申请表
案号 | 申请日期 | ||
案由 | |||
申请人 | 申请金额 | ||
申请项目 | |||
申请理由 | |||
承办人 审核意见 | |||
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