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137U/2014-2174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公开日期: | 2014-08-15 |
主题分类: | 减灾救济 | 发文字号: | 绍市民救〔2014〕143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10-2014-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加强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评议小组成员近亲属申请享受社会救助的监督管理,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审批回避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备案和回避制度。
一、备案制度
(一)备案对象
备案对象为与社会救助申请人和社会救助对象存在近亲
属关系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评议小组成员。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事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社会救助经办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备案内容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评议小组成员姓名、单位及职务,与救助申请人或救助对象的关系。救助申请人或救助对象家庭户主姓名、家庭住址、人数、救助种类、救助金额等。
(三)备案程序
申请人申请社会救助时,与社会救助经办人和村(居)两委会成员、评议小组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已受理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评议小组成员近亲属社会救助申请的,乡镇(街道)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对应登记备案,故意隐瞒情况不进行登记的,一经查实,对正在申请社会救助的,暂定审核程序,要求先备案登记;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对其家庭情况重新审核并备案登记。
(四)备案审查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评议小组近亲属申请和已享受社会救助的,要进行集体审核或复核。年审时,对备案对象要逐一复核。
(五)备案方式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备案登记表应由镇乡(街道)存入社会救助一户一档,备案汇总表报市、县(市、区)民政局备案。
二、回避制度
(一)回避要求
社会救助管理机关与社会救助审批相关工作人员,或受社会救助管理机关委派或者从事社会救助审批有关工作的人员,在社会救助审批过程中,遇到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按规定实行回避。
(二)回避对象
办理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如与申请人存在下列关系的需进行回避。对象包括:申请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三)回避提出
1.申请人或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认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有关工作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核、审批的,可向上级社会救助管理机关以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上级社会救助管理机关在收到回避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申请人作出是否回避的书面决定书。
2.社会救助管理机关认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人员与社会救助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可以自行作出回避决定。
3.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后,救助审核、审批程序相应中止,直至受理机关作出回避或驳回决定后,才可重新进行审核、审批程序,中止期间不计入救助审批时限。
4.回避决定作出后,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整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人员,保证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5.回避事项办理情况应当在救助申请审批表以及公示单中注明。上级社会救助管理机关负责本区域社会救助审批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回避违规
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回避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因未回避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相应处分。对因未回避造成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结果不公正的,上级社会救助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附件:1.绍兴市社会救助备案登记表
2.绍兴市社会救助备案汇总表
3.绍兴市社会救助回避申请表
4.绍兴市社会救助回避/驳回决定书
绍兴市民政局
2014年8月15日
表一:
绍兴市社会救助备案登记表
县(市、区) 镇(街) 村(居)
备案人 | |||||||||
姓 名 | 性 别 | 职务(岗位) | |||||||
工作单位 | |||||||||
存在近亲属的救助申请人或救助对象 | |||||||||
姓名(户主) | 申请人或救助对象身份证 | ||||||||
家庭人数 | 存在何种近亲属关系 | ||||||||
存在近亲属关系的申请人或救助对象 | 救助类型 | ||||||||
救助家庭 住址 | 救助时间 | ||||||||
村(居)委员会调查意见(盖章) |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调查意见(盖章) | 年 月 日 | ||||||
登记时间 | 年 月 日 | 备案时间 | 年 月 日 |
县(市、区)民政局一份、镇(街)一份、村(居)委员会一份
表二:
绍兴市社会救助备案汇总表
镇(街):
社会救助管理者 | 与社会救助申请人关系 | 社会救助申请者 |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姓名 | 地址 | 享受人口 | |
表三:
绍兴市社会救助回避申请表
县(市、区) 镇(街) 村(居)
回避人 | 性 别 | 出生 年月 | 从事岗位/本人职务 | |||||||||
工作 单位 | 与救助申请人存在何种近亲属关系 | |||||||||||
申请人或救助对象 | 家庭 人数 | 申请人或救助对象身份证号 | ||||||||||
申请 回避 说明 | 年 月 日 | |||||||||||
社区居委会(村)意见(盖章) |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调查意见(盖章) | 年 月 日 | |||||||||||
审议通过时间 | 存档时间 |
镇(街)一份、村(居)委员会一份
表四:
绍兴市社会救助回避/驳回决定书
回避申请人: ,性别: ,年龄: ,
单位及职业: 。救助申请人姓名: 与救助申请人关系: 。
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以 为由提出回避申请,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审批回避办法(暂行)》(浙民助[2012]113号)文件要求,由 决定
。
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于五日内向上述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复议受理机关应在10日内作出批复。
(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省民政厅,市府办,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新区管委会,
市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徐明光副市长,马民副秘书长。
绍兴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