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2015 ]第027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崧厦镇翰林花苑周边配套人行道工程地块 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崧厦镇翰林花苑周边配套人行道工程地块
2、项目用地位置: 崧厦 乡镇(街道) 潘韩 村
3、征收土地批准文号: 浙土字(330682)A[2015]-0008
4、批准征地面积:征收 潘韩 村(居)集体土地 0.1552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虞政发[2014]47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按“ Ⅱ类区片综合价”标准计算
项 目 地 类 |
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
征地面积及补偿费用 | |
面积(公顷) |
补偿金额(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 万元) | ||
耕 地 |
72 |
0.1521 |
10.9512 |
园 林 |
|
|
|
其他农用地 |
72 |
0.0031 |
0.2232 |
建设用地 |
|
|
|
林 地 |
|
|
|
未利用地 |
|
|
|
合 计 |
0.1552 |
11.1744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0.4190万元。
3、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管理使用。
四、征地安置措施: 货币、社会保障
。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 3 月 4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绍兴市上虞区国土资源局 崧厦国土资源 所 。
联系人: 陈鸿斌 联系电话: 82681873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可申请协调裁决,但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
2016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