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17F/2016-488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环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6-04-01 |
主题分类: | 发文字号: |
浙江泰达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吨吡咯酯和5万吨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建设项目于2012年4月1日经绍兴市环保局绍市环审[2015]59号文、浙江泰达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乙氧磺隆水分散粒剂250吨等环保型农药制剂技改项目于2009年3月2日经绍兴市环保局绍市环审[2015]59号文通过审批。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拟对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环办[2003]26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精神,对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浙江泰达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吨吡咯酯和5万吨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建设项目(简称a项目,其中年产150吨吡咯酯不再实施)、浙江泰达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乙氧磺隆水分散粒剂250吨等环保型农药制剂技改项目(简称b项目);
(2)设计生产规模:年产 5万吨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年产15%乙氧磺隆水分散粒剂250吨等环保型农药制剂;
(3)实际生产能力:年产5万吨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年产15%乙氧磺隆水分散粒剂250吨等环保型农药制剂;
(4)建设单位:浙江泰达作物科技有限公司;
(5)建设地点:绍兴市袍江开发区临海路11号;
(6)实际总投资:2000万元/220万元;
(7)环保投资:23万元/54万元;
(8)开工时间:2013年8月/2009年9月;
(9)试生产时间:2015年1月/2015年1月;
(10)环评单位: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11)环保设施设计单位:浙江宏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3)环保设施施工单位:浙江宏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14)验收监测单位:绍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二、环保执行情况
1、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浙江泰达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当地环保部门及工程设计的要求,在工程建设中落实资金,采取了一系列环保措施,废水排放口设置规范,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正常,基本执行了“三同时”规定。
2、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环境管理情况:
公司专门成立了环境管理机构,由组长、副组长、成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并制订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由安环部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对环境保护设施定期检查,如有损坏须上报设备部备案。公司内各类固废分类放置,定期处置,安环部负责对固废的储存和处理。各车间负责对固废的收集和分类。公司目前已安装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
3、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落实情况:
废水:废水治理资金投资18万元。其中a项目投入资金3万元,b项目投入资金15万元。公司已建成废水中浓度调节池、气浮池、兼氧池、中间调节池、中间氧化池、斜管沉淀池等设备。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截污管网。
废气:投入废气治理资金52万元。其中a项目投入资金18万元,建有2套异丙胺水喷淋吸收塔,工艺废气经水喷淋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车间无组织废气经水喷淋处理后通过2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b项目投入资金34万元,建有2套活性炭纤维废气处理装置、6套脉冲除尘设备、5套自激力除尘设备、1套水封除尘设备,固体制剂车间可湿(可溶)性粉剂/水分散颗粒剂生产线烘干工序的废气经脉冲除尘+水封除尘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其余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脉冲除尘+自激力式水除尘后汇总一起通过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悬浮剂生产线的工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液体制剂车间乳剂(水剂)生产线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水喷淋+碱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
噪声:噪声治理资金投入4万元。其中a项目投入资金1万元,b项目投入资金3万元。公司布局基本合理,并采取了一定的隔声防噪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治理资金投入3万元,其中a项目投入资金2万元,b项目投入资金4万元。建有固废堆场。项目实施后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污泥、废残渣液、生活垃圾,每年共184吨,其中废活性炭经水蒸气催化回用,废包装材料、固废污泥、废残渣液等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在室内暂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绍兴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生活垃圾,经袋装收集后放到指定地点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三、验收监测和调查结果
浙江泰达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绍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在验收监测期间,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和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于2015年6月30日对该建设项目的主要环保设施进行了综合测试,现结论如下:
1、废气:
(1)a项目废气评价结果
车间无组织废气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3.44 mg/m3,排放速率为0.019kg/h,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按照工况运行时间一天24小时、一年120天计算,颗粒物排放量为0.0548吨/年。
(2)b项目废气评价结果
液体制剂车间乳剂(水剂)生产线的有机废气排气筒出口二甲苯排放浓度为3.50×10-3 mg/m3,排放速率为2.43×10-6 kg/h;甲苯排放浓度为1.58 mg/m3,排放速率为1.09×10-3 kg/h,甲苯、二甲苯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乙醇排放浓度为0.76 mg/m3,排放速率为5.27×10-4 kg/h。按照工况运行时间一天24小时、一年75天计算,二甲苯排放量为4.38×10-6吨/年,甲苯排放量为1.96×10-3吨/年,乙醇排放量为9.48×10-4吨/年。
固体制剂车间生产可湿(可溶)性粉剂时水封除尘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9.23 mg/m3,排放速率为0.058 kg/h,自激力式水除尘设施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6.04 mg/m3,排放速率为7.00×10-3kg/h;生产水分散颗粒剂时水封除尘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3.39 mg/m3,排放速率为0.037 kg/h,自激力式水除尘设施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3.05 mg/m3,排放速率为5.19×10-3kg/h。该车间各工艺废气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生产可湿(可溶)性粉剂按照工况运行时间一天24小时、一年55天计算,颗粒物排放量为0.0858吨/年;生产水分散粒剂按照工况运行时间一天24小时、一年20天计算,颗粒物排放量为0.0203吨/年。
③污水处理站废气评价结果
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气筒出口H2S排放浓度为0.006 mg/m3,排放速率为4.86×10-5 kg/h;NH3排放浓度为0.707 mg/m3,排放速率为5.73×10-3 kg/h;甲苯排放浓度为6.49 mg/m3,排放速率为0.05kg/h;二甲苯排放浓度为<5×10-4mg/m3,排放速率为<4.05×10-6kg/h,臭气浓度排放浓度范围在229~309之间;H2S、NH3、臭气浓度排气浓度、排气速率均达到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新扩改建排放标准,甲苯、二甲苯排气浓度、排气速率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按工况运行时间每天24小时、一年300天计算,H2S排放量为3.50×10-4吨/年、NH3排放量为0.360吨/年,甲苯排放量为0.432吨/年,二甲苯排放量为1.46×10-5吨/年。
④无组织废气排放评价结果
无组织排放硫化氢废气浓度监测范围在<0.001~0.005mg/m3之间,氨废气浓度监测范围在0.025~0.138mg/m3之间,臭气浓度不达标,经整改后于12月22日重测均<10,均达到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废气浓度监测范围在0.087~0.203mg/m3之间,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⑤废气排放量核算
经统计,该公司颗粒物总排放量为0.161吨/年,甲苯总排放量为0.434吨/年,二甲苯总排放量为1.90×10-5吨/年,H2S总排放量为3.50×10-4吨/年,NH3总排放量为0.360吨/年,乙醇排放量为9.48×10-4吨/年。
2、废水:出口各项监测指标:PH值监测范围7.27-7.33;化学需氧量112mg/L;悬浮物13.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6.9mg/L,甲苯<0.005 mg/L,二甲苯<0.005 mg/L,六项指标均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三级标准的要求。氨氮0.156mg/L,符合参照《关于调整市区各纳管工业企业废水排放标准的通知》(绍市环发[2011]57号)要求。公司废水年总排放量11300吨,进入城市截污管网CODcr1.27吨/年,NH3-N1.76×10-3吨/年,废水年总排放量、CODcr排放量、NH3-N排放量均符合环评批复进入污水处理厂总量控制值要求[浙环建[2004]年23号函:污水总量18.5吨/年,CODcr22.2吨/年,NH3-N4.6吨/年]。悬浮物总排放量0.153吨/年,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排放量0.191吨/年,甲苯总排放量2.83×10-5吨/年,二甲苯总排放量2.83×10-5吨/年。
3、企业厂界噪声测量值范围:昼间在55.9~63.5B(A)之间,夜间在50.7~54.8 dB(A)之间,均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Ⅲ类标准。
四、公示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有关要求,现将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即日起公众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间投诉电话:12369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