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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17-1762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成文日期: 2017-01-22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发文字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1-22 15:20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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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内容,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对居住证件种类、申领条件以及持证人可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作了新规定。为贯彻实施新《条例》,全面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做好IC卡式居住证实施工作,需要制订适合绍兴实际的居住证制度配套政策,特别是要细化明确具体可操作的居住证申领条件和持证人可以享受的具体政策待遇,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制定依据

  1.《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2.《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3.《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

  5.省流口办、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IC卡式居住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流口办〔2016〕26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规范居住证管理、保障居住证持证人权利、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等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规范居住证管理。居住证申领,细化明确了居住证申领条件中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和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的具体情形;特别规定了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的相关情形;同时,明确对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不受相关条件限制。居住证签注,明确《浙江省居住证》实行每年签注制度,对办理签注手续作了规定。新老居住证件衔接。实施IC卡式居住证,对居住证、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签注手续收费作了规定,明确原发放的纸质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要求各地在2017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符合申领条件人员的IC卡式居住证换领工作。

  二是保障居住证持证人权利。明确《浙江省居住证》是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享受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义务教育、卫生计生、文化体育、证照办理、住房保障、公共交通、社会事务、法律服务、社会救助、户口登记等权益和公共服务政策待遇。

  三是明确职责任务。明确各地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为全面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提供体制保障。

  四是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部署,细化工作措施;二是夯实基层基础,加强居住登记;三是突出工作重点,增强政策实效;四是推进平台建设,促进信息共享;五是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四、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

  解读人:林建勇

  联系电话:85351896

信息来源:中国绍兴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