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绍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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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直属单位: 《绍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11月20日
绍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绍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市财政局印发的《绍兴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绍市财行〔2017〕7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包括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各级别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绍兴市域范围内往返萧山机场的机场大巴车票可凭据报销。 第七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已由办公室统一购买交通意外险的,不得再单独购买和报销保险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农家旅馆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见附件1。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自行承担伙食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自行按实支付伙食费(如用餐成本无法核算的,可按每人每天不低于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交纳),否则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两天及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出差当天往返的,根据实际自行用餐次数,按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包干使用。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二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公交车、地铁、出租车等) 、机场服务费、打包费、订票费以及打印、复印、传真、寄送资料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跨绍兴市出差,公杂费按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每人每天40元标准包干使用。 绍兴市内诸暨市、新昌县、嵊州市出差,按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每人每天60元、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每人每天30元标准内包干使用。 由单位(含牵头单位,下同)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自然日)公杂费减半报销。 工作人员不乘坐单位自备车辆出差,如只有单趟城市间交通票据,按标准报销公杂费。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按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执行减半报销公杂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到同一设区市市域范围内出差,执行同一公务10天(包括中途往返天数)及以上的,公杂费按实际出差天数每人每天30元报销。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按实支付交通费用,否则公杂费减半报销。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前应事先填写《绍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见附件2),报分管领导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应作为原始凭证,否则不得报销相应差旅费。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等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仅部分天数有住宿费发票的分段计算补助。 出差人员在公务出差地有住所时(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可以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执行有工作纪律要求需统一安排食宿的专项任务,可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标准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回单位报销,出差人员不得再在单位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以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各消费点的原始凭证。按照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的差旅活动,不予报销差旅费。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自理。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 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培训,不得以差旅费名义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其他各项费用。参加需缴纳费用的会议或培训,须事先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在标准内凭据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4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报销公杂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上述人员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在外工作地与原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等级内据实报销(在外工作地和原工作地均在省内的,也可在相应额度内选择补助方式包干使用),公杂费每次80元包干使用;省内每月不超过2次,跨省的每月不超过1次,一往一返计1次。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坐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上级任务,工作人员到西藏、青海、新疆支援工作且在支援地有固定工作场所的,按照浙江省援藏、援青、援疆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月享受补助,不再按出差标准享受补助。 第二十六条 在编在岗专职从事汽车驾驶工作的人员驾车出差,其伙食、住宿补助标准与其他工作人员相同,不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抽调集中办公(有固定工作和食宿场所),如住宿费自理的,可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参照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经分管领导批准在柯桥区的王坛镇、杨汛桥镇、稽东镇、夏履镇、平水镇(仅包括王化片和横溪片)以及上虞区的下管镇、章镇镇、丁宅乡、陈溪乡、岭南乡等偏远乡镇执行公务,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伙食补助费可在每人40元标准内凭当日餐饮发票报销(已享受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不得再重复领取夜餐费),公杂费不得报销。 工作人员在上虞区、柯桥区行政区域执行公务,确需发生住宿的,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公杂补助(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常驻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下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国内处级及以下职级人员 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附件2: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注:1、本审批单出差人员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 2、需说明情况主要包括:参加需要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在上虞区、柯桥区住宿;当日往返出差的用餐情况。
信息来源: 市机关事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