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25A/2017-2171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17-11-26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字号: | 绍市土资发〔2017〕60号 |
2017年11月26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印发了《关于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本机关以自己名义发布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1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时间为2003年至2013年期间。因行政区划调整、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以及新的上位法(规定)的实施,部分文件已不适应当前实际,或文件内容与现行上位法(规定)相冲突,或已被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的要求,本机关于2017年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上位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废止或修改处理。
二、政策制定依据
本文件的制定主要依据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三、主要内容条款及其说明
本机关在本次清理中,共修改1件,废止7件。
1、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及理由如下:
《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征地工作程序><绍兴市区阳光征地格式化文本>的通知》(文号:绍市土资发〔2013〕32号,统一编号:ZJDC14-2013-0001),作修改处理,文件中涉及的“市区”,均改为“越城区行政区域”。理由:行政区划调整,市区概念发生改变。
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及理由如下:
(1)《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区违法用地若干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绍市土资发〔2003〕58号,统一编号:ZJDC14-2003-0003),作废止处理。理由:已停止执行。
(2)《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通知》(绍市土资发〔2004〕52号,统一编号:ZJDC14-2004-0002),作废止处理。理由:已停止执行。
(3)《关于明确市区临时用地审批若干问题的通知》(绍市土资发〔2009〕95号,统一编号:ZJDC14-2009-0006),作废止处理。理由:该文件的临时用地概念与现行概念不服,且《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出台。
(4)《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若干意见》的通知》(绍市土资发〔2010〕64号,统一编号:ZJDC14-2010-0001),作废止处理。理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按照浙政办发(2014)73号、绍市委办发(2014)50号、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执行。
(5)《关于明确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若干问题的通知》(绍市土资发〔2010〕100号,统一编号:ZJDC14-2010-0002),作废止处理。理由:省级层面已于2016年出台《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目前各地按此执行。
(6)《绍兴市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补充意见》(绍市土资发〔2010〕119号,统一编号:ZJDC14-2010-0003),作废止处理。理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按照浙政办发(2014)73号、绍市委办发(2014)50号、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执行。
(7)《关于明确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续期审批申报材料的通知》(绍市土资发〔2012〕26号,统一编号:ZJDC14-2012-0001),作废止处理。理由:《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续期项目应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文件清理由法规处牵头,各业务处室(单位)按“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提出具体清理意见。对拟作废止、失效处理的,报分管副局长同意,由法规处进行合法性把关审查后,报请机关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分管领导正式签发。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解 读 人:鲁燕、王凌峰
联系电话:0575-85089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