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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17-1763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 成文日期: | 2017-12-25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文字号: |
一、起草意义及目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2月12日“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强调: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存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2014年11月,住建部出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9月,省政府下发《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海绵城市,全面推进城市治水由“工程治水”向“生态治水”理念转变,加大城市径流雨水源头减排的刚性约束,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促使城市“弹性适应”环境变化与自然灾害,我市出台了《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起草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建设重点、工作措施、保障措施等五部分。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海绵城市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全面推进城市治水由“工程治水”向“生态治水”理念转变,加大城市径流雨水源头减排的刚性约束,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促使城市“弹性适应”环境变化与自然灾害。
(二)总体目标
围绕“渗、滞、蓄、净、用、排”,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环节,最大限度的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就地消纳和利用70%以上的降雨。
(三)建设重点
自2017年起,市区各类新区、园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以及有条件实施的新开工项目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成区要结合棚户区(危房、老旧小区)改造整治、城市有机更新等项目建设,推进建成区的海绵城市整体治理。
在促进公共建筑和小区调蓄、优化城市绿地与广场建设、改善城市道路排水、加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方面按照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规划建设排水系统,因地制宜地采用海绵城市技术措施规划建设。
(四)工作措施
通过完善规划体系、落实建设管控、加快项目建设、引导社会投资、健全制度机制、开展示范先行等措施全面铺开全市海绵城市建设。
(五)保障措施
通过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资金保障、加强督查考核、增强能力建设、加强宣传引导等保障海绵城市建设。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袁建、梁艳平
联系方式:85226360、85117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