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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17-1763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 成文日期: | 2017-12-25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文字号: |
一、重新公布背景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第六条“市、县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应当每2-3年调整一次;确实不需要调整的,也应当重新公布。”之规定,市本级越城区行政区域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绍政办发〔2014〕106号)至今执行已满三年,按规定需及时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
经省政府同意,2017年10月23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标准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文件采取重新公布的方法,暂不调整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并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重新公布或调整。根据对越城区行政区域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实施情况的督查评价,被征地农民已较为认可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因征地补偿而引起的信访量也日趋减少,越城区征地工作推进平稳有序。故暂不调整越城区行政区域征地区片综合价,而是采取重新公布的方法,重新明确越城区行政区域征地区片综合价,以适应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和建设用地需要。
二、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浙江省实施办法》
(四)《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标准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
(五)《绍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办法》市政府92号令
(六)《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越城区行政区域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106号)
三、主要内容
1.明确了地区片综合价的组成。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明确了越城区行政区域的征地区片。共分三个征地区片,Ⅰ区片包括塔山街道、蕺山街道、北海街道、府山街道、城南街道等行政区域;Ⅱ区片包括迪荡街道、稽山街道、东湖镇、皋埠镇、鉴湖镇、灵芝镇、东浦镇等行政区域;Ⅲ区片包括斗门镇、马山镇、孙端镇、陶堰镇、富盛镇等行政区域。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外)、建设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价分别为6.0万元/亩,5.8万元/亩,5.6万元/亩。
3.明确了征地补偿费的用途。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也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应分配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或权利人。
4.明确了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统一区片之间涉及被征地农民个人利益,统一了Ⅰ级、Ⅱ级、Ⅲ级区片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均为1.6万元/人。
5.明确了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在征收耕地的区片综合价中,安置人口数按小于等于1人/亩的标准确定;当安置人口数大于1人/亩时,则需按[补偿标准+(每亩需安置人口数-1)×人均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修正。
6.明确了特殊面花可评估。青苗、附着物补偿费一般可按参考标准予以补偿,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予以补偿,评估费由委托人自负。同时继续明确抢种抢栽套取补偿的、违章搭建的设施等不予补偿。
四、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范围为本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解读人:陈伟军、丁忠解
联系电话:88261288、85172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