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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14T/2017-1763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 成文日期: | 2017-12-25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文字号: |
一、制定背景
(一)意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但在一些区域和行业,仍然存在限制商品要素流通、违法给予优惠等政策措施,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因此,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一是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刻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举措。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并防止出台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有利于彻底消除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性壁垒,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不断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三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保障。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着眼于促进创新这一价值取向,防止政府对特定企业实行不当补贴和过度保护,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四是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着力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目的。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行政机关制定出台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从源头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三)依据。2016年6月,国务院制定出台《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落实制度要求,并从2017年起在本行政区域内逐步推开,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根据国发〔2016〕34号文件精神,2016年12月12日,省政府制定下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三个部分共十条。
(一)第一部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国发〔2016〕34号、浙政发〔2016〕44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强调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总体要求,以及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基本原则,来具体实施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明确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方式、例外规定。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二)第二部分,工作任务和措施。建立自我审查机制和程序,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着重就率先规范增量、有序清理存量、定期评估完善作了规定。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原则上应于2017年12月底之前完成存量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按规定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
(三)第三部分,工作要求。市发改委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和规范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动制度不断完善。加强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的执法监督。
三、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审什么:全面审查+新旧兼顾
审查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负责起草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新旧兼顾:规范增量,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存量,按照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
(二)谁来审:自我审查+外部监督
自我审查:自我审查是现阶段最现实可行的制度安排。“谁制定、谁审查、谁承担责任”,是最清晰的逻辑关系,便于制度落实和责任追究。《实施方案》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自我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各政策制定机关自行规定。”
外部监督:《实施方案》规定了两类外部监督方式:一是社会监督:政策制定机关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要向社会公开。
(三)怎么审:原则禁止+例外规定
原则禁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台的顶层制度设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贯彻执行。国家要求各地要严格贯彻实施国务院34号文有关要求,不得擅自缩减审查范围、降低审查标准。我市《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国发〔2016〕34号文中明确的四大类(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18项禁止性标准。违反这些标准的政策措施,原则上不得出台。再加上一个兜底条款,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例外规定。对于某些特殊领域和问题,一定程度的限制竞争,也可能带来更大的效率,为这些政策措施留出了空间。我市《实施方案》中的例外规定与国发〔2016〕34号文规定一致,为防止例外规定的滥用,设置了两条限制性条件,只有符合此两项条件才能适用例外规定:一是要说明限制竞争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不通过限制竞争就无法达到政策目的;二是政策措施不会严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即不存在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方案。同时,对上述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逐年评估,对于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要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金辉、金黎彬
联系方式:85121088、85119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