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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33XB/2017-2174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公开日期: 2017-06-02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字号: 绍卫计发〔2017〕88号
有效性: 196

绍兴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和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06 15:40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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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我市高危孕产妇明显增加,据最近统计占比超过50%,为有效应对二孩生育高峰,切实保障母婴安全,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和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要进一步加强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的组织领导,将孕产妇死亡率指标列入年度重点目标责任考核;调整充实市级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协调小组及专家组成员(见附件1),确定绍兴市人民医院为市级妊娠合并症抢救中心,绍兴市妇幼保健院为市级妊娠并发症抢救中心。各区、县(市)要结合辖区内实际,重新调整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协调小组,充实抢救专家组成员,明确救治中心,确保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迅速、有序、有效。

  二、进一步强化高危管理

  各区、县 (市)要根据《绍兴市高危妊娠管理细则》(绍市卫发〔2013〕183号)要求进行分级管理,按等级有序转诊,实行首诊负责制,要指定好辖区内高危孕产妇转诊医院,按要求做好筛选、复评、报告等工作,中、重度高危孕产妇要及时通知辖区内妇幼健康管理机构。设产科的县级医院和各级妇幼保健院要落实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高危妊娠的管理,必须设立高危妊娠门诊及高危病房,开展高危孕产妇诊治,高危门诊需每日开放,必须由高年资主治及以上职称医师负责诊治,接受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

  三、进一步明确转诊流程

  1.高危孕产妇应按等级有序转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原则上轻、中度高危孕产妇转诊到县级医院,包括区、县(市)妇幼保健院、综合性医院、中医院等,各区、县(市)要确定好转诊医院,重度高危孕产妇原则上转诊到所在地的三级乙等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妇幼保健院。

  2.如经市级相应专家会诊后,确需转诊的,妊娠并发症转诊到绍兴市妇幼保健院,妊娠合并症转诊到绍兴市人民医院,如有特殊需要,则考虑转其他市级专科医院,绍兴市妇幼保健院和绍兴市人民医院应加强配合,共同做好转诊后的救治工作。绍兴市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及转诊程序见附件2。

  3.当县级医院遇重症孕产妇需转诊,经评估认为市级医院可能医疗条件不够,省级医院是转诊方向时,为尽量缩短转诊时间,提高救治成功率,院方可请绍兴市市级医院医生急会诊,如会诊医生转诊意见一致,则转诊单上具两家医院名称,医生双签名。如孕产妇病情危急,也可直接请求省级医院远程会诊,以明确转诊指向。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绍兴市转诊接收省级医院:产科并发症转诊至浙江省妇保院,产科合并症转诊至浙一医院或浙江省新华医院。如遇转诊困难,由绍兴市产科质量控制中心负责与省产科质量控制中心协调解决。

  四、进一步提高产科质量

  1.组织开展全市产科质量大检查。充分发挥全市产科质控中心作用,自下而上开展一次产科质量大检查。全市所有开展产科业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产科质量检查标准》做好自查自纠,县级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开设产科服务的机构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市级将定时组织专家进行抽查。

  2.规范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和危重症孕产妇评审。各区、县(市)要按孕产妇死亡评审要求及时开展死亡案例评审,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抓整改,并举一反三。未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区、县(市)每半年开展一次危重症孕产妇评审,抽取辖区内发生的危重症孕产妇典型案例进行评审,提升抢救和救治能力。

  3.开展全市产科业务培训。绍兴市妇幼保健院要针对产科质量检查和孕产妇死亡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全市产科业务专题培训或巡回培训,提升基层业务水平。

  五、进一步加快平台建设

  绍兴市妇幼网络转诊平台已列入2017年工作计划,预计到年底能投入使用。目前越城区和袍江新区需转诊到绍兴市妇幼保健院的高危孕产妇可先按《越城区和袍江新区网络平台高危转诊流程》(附件3)进行网上预约和转诊,其他区、县(市)暂按原转诊流程执行。

   绍兴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6月2日

信息来源:市卫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