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3XB/2017-2174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公开日期: | 2017-07-12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文字号: | 绍卫计发〔2017〕107号 |
有效性: | 196 |
市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也是加强内控、防范风险的重点内容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市直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现金管理,确保现金的安全,防范不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相关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职责
(一)坚持归口管理。所有现金必须统一纳入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做到统收统支。
(二)合理设置岗位。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只能由经授权的出纳或收费人员负责处理,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直接接触现金。必须严格遵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要求,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完善制约机制。
(三)实施定期轮岗。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岗位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
二、规范收款方式
(一)做到依据充分。任何现金收入必须凭实质性依据收取,按要求必须提供相应票据的不得私自隐匿或不予提供。
(二)做到应收尽收。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三)做到应交尽交。现金管理人员应当做到班清班结,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严格限制备用金最高限额。
(四)严格印章管理。现金收支相关的印章,必须严格遵守印章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健全票据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
(六)利用信息手段。鼓励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减少现金直接交易,现金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统一纳入医院信息部门管理。
三、规范支付方式
(一)现金支付上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在现金可结算范围内,其金额上限为1000元。
(二)单位之间结算。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三)与供应商结算。应当尽量减少与个人供货商发生经济往来,尽量通过现金支票等转账方式予以支付。
(四)对个人的支付。支付给个人的现金,尽量采用打入收款人银行卡、现金支票等方式支付。尽量避免出现个人现金由他人代领的现象。集体所得应当事先造册,财务部门根据清单分配到人,一般应当于当月发放完毕。
四、理顺审批流程
(一)实行逐级审批。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实行逐级审批制,遵循财务一支笔原则。
(二)确保真实完整。申请人、审核人和审批人对现金支付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把握风控要点
市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要重点关注现金日常管理中的难点、盲点和风控点,例如食堂外卖、食材采购、停车收费、门诊退费、手工票据等环节。
对上述重点环节必须实行定期盘点制度。
六、加强监督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现金管理的重要性,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监管机制、强化信息化手段、注重人员教育。
(二)积极防范漏洞。针对现金管理风控要点,设计相对合理的管理流程,采取可控措施,防范现金管理漏洞。
(三)坚持持续改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及时予以修订和完善单位现金管理制度。
(四)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在现金内部控制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借助社会中介力量,加强对现金管理的监控力度,加大对现金管理人员的突击督查力度与频率。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一律先停职接受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相关的管理人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进行“一案双查”,发现失职渎职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绍兴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