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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2015-21733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浙江省红十字会 公开日期: 2015-07-01
主题分类: 其他

浙江省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师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7-20 10:16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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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红十字事业的意见》,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稳定的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师(下称“救护培训师”)队伍,规范救护培训师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救护培训师是指依照有关法律和章程的规定,经红十字会培训合格,取得救护培训师资格证书,从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  救护培训师应当遵守国家和红十字会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倡导和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参与红十字会组织的应急救护培训和救护服务工作。

  第四条  浙江省红十字会负责制定相应的规划、政策和规范。浙江省红十字会现场应急救护工作指导中心负责协调全省救护培训师的培训工作,监督、指导各级红十字会救护培训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辖区内救护培训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救护培训师根据承担的培训内容和教学能力的不同,实行分级培训、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应急救护培训师资库。

  

第二章  救护培训师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救护培训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模范遵守国家和红十字会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 年满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热爱红十字事业,传播红十字运动相关知识,志愿参与红十字救护培训工作;

  (四) 具有医学救护及相关专业背景,专职师资或兼职一级救护培训师应具有医学及相关专业毕业文凭,三级救护培训师或从事辅导教学的专职师资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各级救护培训师的任职条件

  一级救护培训师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熟练掌握应急救护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应急救护培训经验丰富,从事救护培训工作2年以上,2年内授课不少于80学时;

  (二)持有效的红十字救护培训师证书,参加过省级以上红十字会举办的应急救护培训师骨干班培训或在总会、省会组织的师资教学技能竞赛中表现优异;

  (三)能承担省红十字会统一安排的各类救护培训授课、辅导,其中兼职师资应自愿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二级救护培训师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必须取得救护培训师证书。

  三级救护培训师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必须取得红十字救护员证,并通过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组织的岗前教育培训。

  

第三章  救护培训师的培训与发证


  第八条  师资培训实行分级培训,分级管理制度。

  (一) 一级救护培训师,主要从事救护培训师资培(复)训工作,由省红十字会现场应急救护工作指导中心负责对其进行培(复)训和考核发证;

  (二) 二级救护培训师,主要从事红十字救护员培(复)训工作,由各设区市红十字会负责对其进行培(复)训和考核发证;

  (三) 三级救护培训师,主要从事社会公众救护知识普及培训工作,由县级红十字会对其进行培(复)训和考核发证。

  第九条  救护培训师,按照培训、考核、发证主体一致的原则,全省统一编号、统一格式发放救护培训师证书(详见附件1)。

  省红十字会负责印制救护培训师证书。

  第十条  申领救护培训师证书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报名登记: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应急救护培训师学员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 审核: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统一推荐到具有培训资质的红十字会进行培训。

  (三) 培训考核:负责救护培训师培训的红十字会,根据有关教学大纲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培训并考核。考核合格的,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后,颁发相应的救护培训师证书。

  负责培训的红十字会应做好学员登记工作,并在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学员申请表及培训考核情况反馈给学员所在地红十字会。

  第十一条  救护培训师证书自发证之日起3年内有效,期满后按师资培训资格权限进行复训,复训合格的,注册新的有效期。

  一级救护培训师实行年度检验培训制度。

  第十二条  救护培训师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所在地红十字会提出复训申请。受理申请的红十字会按师资培训资格权限,报送负责相关培(复)训的红十字会,各级红十字会根据报名情况,及时组织复训。

  超过有效期不参加复训、年检或复训、年检不合格的师资,不予注册,并由发证单位收回证书。

  复训的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救护培训师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由持证人向发证红十字会书面申请补办,补办的证书仍使用原有编号。

  

  第四章  救护培训师的管理

  

  第十四条  救护培训师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红十字会应注重骨干师资的选拔培养,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救护培训师队伍。

  第十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各级救护培训师资料库,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救护培训师均须填写《应急救护师入库登记表》,主要包括师资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从事教学、参加活动情况等(详见附件3)。

  各级救护培训师资料库个人基本信息有变化的,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变化的信息上报上级红十字会。

  第十六条  经省红十字会师资骨干班培训、考核、测评,成绩优异者可聘任为省级救护培训骨干师资,并作为一级救护培训师后备师资,纳入省级师资库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师资库师资要参与全省的救护培训授课与辅导,优先享受省红十字会组织的各项救护培训继续教育及教学研讨活动。

  第十八条  纳入省级师资库管理师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提出一级救护培训师申请,由受理申请的红十字会对其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后由设区市红十字会统一推荐到省红十字会进行培训、考核。

  第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对符合条件的救护培训师,应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聘用的专职救护培训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资关系。对聘用的兼职救护培训师,承担相应教学任务的,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具体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红十字会对救护培训师要进行岗前教育培训,组织学习应急救护工作相关政策文件、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和教学技能等。

  第二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应急救护工作专家人才库,为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救护培训师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建立健全试讲点评制度、继续教育制度、业务学习交流制度、考核评比制度和表彰奖励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根据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材、课件,组织救护培训师备课、编写教案、开展教学的督导等,不断提升教学水平,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二条  鼓励救护培训师参加红十字应急救护志愿服务,发挥骨干作用。参与各类应急救护演练和现场应急救护服务,做到教学与实践有机结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红十字会有权解聘救护培训师:

  (一)有损红十字形象,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二)不服从管理,严重影响教学工作的;

  (三)不参加复训、年检或复训、年检不合格未能有效注册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培训工作的;

  (五)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培训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救护培训师有权向受聘的红十字会提出辞聘申请。所在地红十字会在收到书面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同意辞聘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予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擅自制作、仿冒救护培训师证书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7日印发的《浙江省红十字会现场应急救护师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市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