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3XB/2017-21747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公开日期: | 2017-09-30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文字号: | 绍市人口计生领〔2017〕6号 |
有效性: | 196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11号)和《中共绍兴市委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17〕70号)、《健康绍兴2030实施计划》(绍市委发〔2017〕51号)精神,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等15家省级部门单位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卫发〔2017〕5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母婴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实施意见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理念,保障母婴权益,支持母乳喂养,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的公共服务需求,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全市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到2017年底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65%,到2018年底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齐抓共建”的工作机制。按照“谁管理、谁建设”的原则,明确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职责。鼓励社会组织、团体和企业参与,运用项目合作机制,推进母婴设施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二)坚持属地管理。母婴设施建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范围。由地方政府统筹资源、强化协调、加大投入、稳步推进。市级各职能部门做好分类指导,强化督导检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三)坚持需求导向。按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不同需求,坚持标准指引,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有序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
三、建设要求
(一)科学规划,分类推进。各地要抓紧开展对本地公共场所、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统筹规划,分类推进。要把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建设规划指引和建筑设计规范。
经常有母婴逗留的车站、商场、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市场、展览馆、公园、游乐场所、旅游景点、图书馆、影剧院、美术馆、博物馆(院)、医疗机构、大型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建筑面积在5千至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5千人的,应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以1万平方米为基数,相应配建独立母婴室。单位相对集中的经济园区、商务楼宇参照此标准,配建独立母婴室。公共场所独立母婴室应配备基本设施,设施配置推荐标准见附件。
女职工较多的机关、企事业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不少于6平方米的孕妇休息室、哺乳室,设施配置参照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
(二)规范建设,便民服务。统一名称标识、统一基本设施、设置醒目导向标志。新建母婴室按照标准要求,规范建设;已建母婴室对照标准,做好改造完善工作。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使母婴室成为孕期和哺乳期母亲安全、舒适、卫生的私密空间,增强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鼓励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在乘车(船)、检票、就诊、政务办事等公共服务时,为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妇女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母婴设施建设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配套措施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分解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将辖区内母婴设施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加以统筹推进,动员社会组织、团体和企业参与共建共管。对母婴设施建设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出台政策,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公益广告等,广泛宣传建设和维护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和母乳喂养的知识,积极营造生育友好、关爱母婴的社会氛围。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和管理,共同推进全市母婴设施建设工作的落实。
卫生计生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制定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加强上下沟通和部门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问题,并负责抓卫生计生医疗单位的母婴设施建设。
宣传部门(文明办)要将母婴设施建设及管理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中,作为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发改部门要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服务体系规划。住建部门要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建设配套设施中。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指导母婴设施建设立法、执法。人力社保及工会、妇联,要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并按照各自管理职责负责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教育、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交通运输、旅游、体育等部门承担职能管理范围内相关单位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落实。工会组织要按照母婴设施建设的规范要求继续推进“妈咪暖心小屋”的建设,做好与母婴设施建设工作的有效结合。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行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四)强化督查考核。各地要将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纳入母婴设施建设列入文明单位、卫生单位、A级旅游景区创建的重要评选条件。并按照《健康绍兴2030实施计划》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要求,定期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进度、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全市母婴设施建设的目标任务按时完成,确保已建成的母婴设施正常运行。
附件:1.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
2.全市2017年母婴设施建设任务表
绍兴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