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30G/2018-20989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经信局(市中小企业局) | 成文日期: | 2018-11-0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绍市经信〔2018〕142号 |
各区、县(市)经信局、供电公司: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力供应的载体。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对于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市电力设施遭受大型机械和人为等外力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电网稳定运行。为切实扭转电力设施外破的严峻局面,做好《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工作,结合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群众相结合和宣传教育、加强防范、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一)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1.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2.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3.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4.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各种专用船舶停泊区及其有关设施。
(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1.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4.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三)电力设施保护区:
1.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
(1)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 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
(2)在城镇、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在设计最大风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动距离)向外侧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1-10千伏为1.5米,35千伏为3米,110千伏为4米,220千伏为5米,500千伏为8.5米。
2.电力电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
(1)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间的水平安全距离;
(2)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滩涂区域为两侧各25米);
(3)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三、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主要措施
(一)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在下列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主要区界,设立由省电力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志牌:
1.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2.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3.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4.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二)各级经信(电力主管)部门作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行政执法主体,应组织属地供电公司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对电力设施违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运维主体,应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的人防、物防、技防和资金投入,加强输电线路设备巡视、检查和维护。做好电力设施违法的现场取证,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执法工作。及时向电力主管部门汇报电力设施保护重大事项,对于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用户业务扩充工程依法不予办理报装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