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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02- 12 13: 4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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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部门(单位):

自2016年1月开始实施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以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规范操作,有序开展工作,将公款存放纳入各自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有效防范了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了闲置资金效益,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规范操作程序、评标指标体系,强化日常管理,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15〕8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绍市财外〔2016〕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银行准入条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中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条件调整为: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二、规范统一指标体系。公款竞争性存放实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包括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及附加分等方面。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以市政府对银行业考核结果作为依据;服务水平主要反映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相关业务收费情况、以往提供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存款利率水平包括定期存款利率水平、提前用款综合利率水平。指标分值方面,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指标50分,服务水平指标10分,利率水平指标40分,附加分指标2分。附加分指标详见附件1。

三、明确相关时间及公告格式。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自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起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和更正公告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格式进行公告(详见附件1、2、3),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四、按规定出具廉政承诺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确定中标银行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格式见附件4),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市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多家中标银行,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禁止招标单位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

五、规范续存决策方式及明确续存利率和期限。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到期定期存款原招标工作由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需经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下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的,可由该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报其主管部门备案。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应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且市级预算单位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其他单位累计存期不得超过5年。

六、规范间歇期资金存放。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统筹规划、组织竞争性存放工作,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间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竞争性存放中标银行存放。

七、严格数据报送。为便于及时掌握相关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动态,市级各部门(单位)仍按《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绍市财外〔2017〕2号)文件的要求按月报送公款竞争性存放月报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招标文件(模板)

2.中标公告

3.更正公告

4.廉政承诺书

绍兴市财政局

2018年2月11日

绍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2月12 日印发


信息来源: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