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508J/2018-2149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公开日期: | 2018-03-09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文字号: | 绍公通〔2018〕29号 |
越城区、袍江、滨海分局,驻局纪检组、市局各部门:
《绍兴市公安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局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公安局
2018年3月9日
绍兴市公安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促进资产合理、有效地使用,根据《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15〕94号)、《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绍市财资〔2015〕86号)、《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操作规程(试行)》(绍市财资〔2015〕8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市局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按照“统一组织、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市局警务保障中心为全局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局各部门为固定资产的直接管理部门,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和固定资产的完整负责。
第二条 市局警务保障中心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抓好落实。
(二)负责制定市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三)负责市局机关新增、变更和报废固定资产的审核、登记、报批和固定资产账卡管理;负责资产信息录入市资产管理系统。
(四)负责市局机关废旧和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置、调拨。
(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部署,组织对固定资产的清查、评估和核对统计等专项工作。
(六)负责对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负责局领导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市局机关各部门职责
(一)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领导;各部门内勤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二)各部门每项固定资产应当落实使用保管人,部门科室间公用固定资产确定主管科长(主任)或内勤为使用保管人。
(三)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新增、变更和报废的登记与申报,及固定资产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大型设备运行记录。
(四)各部门须建立健全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内部规定,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同时,配合警务保障中心开展固定资产清查、评估和统计汇总等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范围
(一)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符合上述标准,其他通过上级补助、有(无)偿调拨、接受馈赠等渠道取得的所有资产,均纳入市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类
指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明确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包括房屋、场地、建筑物及其各种附属设备等。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公共安全用房等。房屋大类中包含房屋附属设施类别,主要包括门、门禁系统、围墙、供水电系统等。构筑物主要包括池、槽、站、道路、沟、库、场等。土地包括办公及业务用地、生活服务用地、其他用地。
(二)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等。
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包括各种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软件等。
2.通信设备,包括各种信号传输设备、发送接收设备及有线无线通信设备等。
3.广播、电视、电影设备,包括各种发射、接收设备;电视、照相、摄像、放像、录音、视频、音像设备及其配套设备等。
4.车辆等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水上交通工具和其他交通工具及配套设备等。
5.机械设备,包括各种锅炉、制冷空调、起重设备等。
6.电气设备,包括各种电源、生活用电器、照明设备等。
7.厨房所有设备及原动机等设备。
8.其它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指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1.各种用于技术侦察、刑事侦查、网络侦控等公安业务专用设备。
2.各种枪支、武器警械和特种警用器材、应急处突装备等。
3.体育健身器材,包括健身房内用于体能测试和锻炼的各类器材等。
4.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5.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6.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7.专用仪器仪表设备。
8.其它通用设备。
(四)办公用具、家具、装具及动植物:包括各种办公用具、家具、被服装具、特种用途动植物等。如办公桌椅、食堂炊事机械、警用动物、名贵树木花卉等。
(五)图书、档案、音像资料:包括图书馆、阅览室、档案室的图书、期刊、资料、档案和各部门的专业图书及音像资料等
(六)文物和陈列品。
(七)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配置
(一)固定资产配置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剂或者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二)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七条 固定资产增加
(一)自购固定资产增加,由市局机关各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发票等材料在报销支付款项时填制《绍兴市公安局固定资产增加申报表》(见附表1)一式三份,经申报单位资产管理员、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市局警务保障中心资产管理科。资产管理科对申报表内容及签字手续进行审核,报市局警务保障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录入市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申报表一份交市局警务保障中心资产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一份交市局警务保障中心财务科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凭证,一份交申报部门留存。
(二)上级补助、接受馈赠、有(无)偿调拨等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在取得资产的同时须获取相关凭证,并在一个月内按上述第一项的要求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入帐手续。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和维护
(一)固定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使用部门对每件固定资产应确定保管(使用)责任人。
(三)不得用固定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对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须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四)使用部门及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检验和维修,保持固定资产处于完好状态。机动车辆和其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作好维护记录,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五)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或遗失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或遗失的,由责任人按财政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或损失的,不承担责任,由使用部门说明原因。
第九条 固定资产移交
(一)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发生变动,由所在部门进行监督移交,办理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转移手续,填写《绍兴市公安局固定资产移交表》(见附表2)一式三份,由新使用保管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市局警务保障中心资产管理科。资产管理科对相关信息手续进行审核签字,一份交警务保障中心资产管理科办理使用保管人转移手续,一份交移出部门留存,一份交移入部门留存。
(二)市局机关内设机构撤并时,相关部门应当编制固定资产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
(三)市局机关人员跨部门调动时,原则上固定资产留原所在部门,如需将固定资产带到新岗位的,应经市局警务保障中心审批同意,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将相关固定资产带到新部门。
(四)市局机关人员调离本单位或退休的,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手续完结后由市局警务保障中心资产管理科审核认定,经市局警务保障中心主任审批后,再由市局干部处下发调令通知或退休审批表。
第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
(一)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及核销等。
(二)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1.闲置的资产;
2.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3.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4.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5.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6.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7.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
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三)固定资产处置公示制度
根据市财政局规定,在固定资产处置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前,市局警务保障中心应将需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时间等信息在公安局域网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及结果截屏、拍照打印或复印后报送市财政局,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
(一)固定资产报废,是指除土地以外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二)固定资产报废应符合下列条件:
1.修理或保养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种新产品价格的;
2.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修理价值或已无法修复的;
3.设备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或无改造价值的;
4.国家、省规定要强制淘汰的产品;
5.老化变形、锈蚀腐烂、降低标准也不能使用的;
6.使用期满或已到报废期,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7.长期频繁使用,精度下降,不符国家标准,结果不可靠,继续使用会产生危害的;
8.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不能修复的;
9.其它确实不能使用认为需报废的。
(三)需由专家鉴定小组出具鉴定意见的固定资产报废:
1.大型医疗设备(甲类、乙类);
2.没有使用年限规定的固定资产;
3.未到使用年限需报废的固定资产;
4.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认为需由专家鉴定小组鉴定报废情形的。
(四)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
1.部门申报。市局机关各部门在固定资产报废前,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绍兴市公安局固定资产报废(损)申报表》(见附表3)一式三份,经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根据固定资产种类交市局保密办、科技通信中心、警务保障中心资产管理科审核。
2.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确认确需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市局警务保障中心根据资产报废单位提供的资产报废申请等资料进行审批并签署意见,经市局警务保障中心主任签字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完成后,提请市局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正式行文报市财政局审批。
3.专家小组鉴定。对需要专家鉴定的资产报废,需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鉴定。
(五)经审批同意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不含建筑物等不可移动资产以及不易统一上交处置的专用或涉密资产),原则上由使用部门将固定资产实物统一移交市局警务保障中心仓库(大型设备由原使用部门保存)。市局警务保障中心负责统一交市财政局进行处置。
(六)对涉密信息的固定资产报废,由市局保密办、科技通信中心按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对涉密内容进行清理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或按上述程序办理后,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统一进行销毁。
(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收入应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出租
拟对外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市局警务保障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后,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到期后,如需继续出租、出借的,必须重新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局警务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市局二级财务核算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