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30G/2018-21458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市中小企业局) 成文日期: 2018-05-0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绍市经信〔2018〕44号

绍兴市经信委关于开展干部兼职专项督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18 12:38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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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央、省委关于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规定,以及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兼职专项督查的通知》(绍市组通[2018]3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现就开展机关干部兼职专项督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委本级及直属单位全体在职行政、事业编制干部,全体离退休干部(由办公室负责通知落实);
  二、工作程序:
  1. 本人填报。由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落实本处(室)本单位每名干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兼职事项报告表》(见附件1),报告党的十八大(2012年11月)以来兼职情况。填写完毕后,由干部本人在承诺栏上签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没有兼职情况的也要进行“零报告”。
  2. 汇总公示。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负责收集汇总《领导干部个人兼职事项报告表》原件和《领导干部兼职事项汇总表》(见附件2),于5月7日(周一)前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在委内部进行公示。
  3. 逐级审核。由办公室对兼职事项汇总表进行审核,并明确是否符合兼职条件;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兼职情况按照要求上报市委组织部,由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民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汇总表信息进行甄别审核;科级以下干部兼职情况作为委内部备案存档。
  4. 清理规范。对符合兼职规定、但非工作必需的一般性兼职,按照“能退则退”的原则,由干部本人向兼职单位提出申请,完成辞退程序。对发现的违规兼职取酬等问题,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予以清理。对未经批准兼职或超龄、超届数等不符合条件兼职的,责令辞去;对违规取酬、职务消费或超标准报销工作经费的,限期清退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对隐瞒不报、避重就轻,或借故拖延清理的予以通报;对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请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于6月5日前将清理规范工作情况报办公室。
  三、有关要求
  1. 明确落实责任。委全体干部要高度重视干部兼职督查工作,委党组书记是兼职专项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做好分管线的干部督查工作;办公室要牵头开展督查,做到督查工作全覆盖、无死角;行业指导处要配合提供委管理的社会组织清单中涉及省管、市管领导干部情况,认真填报《单位管理的社会组织清单及兼职省管、市管领导干部名单》(见附件3),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2. 认真填报清理。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对照《领导干部兼职政策规定》(附见4)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开展专项督查工作履职不到位、敷衍了事,导致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的,市委组织部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 强化定期报告。对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每年年底必须就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事项,以书面形式报委党组;在职领导干部还须在个人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中予以说明;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须由所兼职单位出具证明及明细材料,与本人书面报告一并存档备查。
  联系人:潘媛媛  85156982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5月4日

 

信息来源:市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