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600762502904B/2018-19717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日期: | 2018-06-1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字号: | 绍住金〔2018〕33号 |
有效性: | 196 |
各分中心、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经中心党委研究,现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细则要求贯彻落实。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2日
第一节 执法机构
一、公积金中心成立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议。
二、中心稽查监察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审核各分中心、市中心信贷归集处立案调查的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处理意见,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参加和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起草相关文书,对办结的案件统一整理、归档。
三、各分中心、市中心信贷归集处具体负责处理其管辖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和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且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调查取证,制发催建、催缴通知文书。
第二节 执法范围
一、单位或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
(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手续;
(二)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转移、封存或启封手续;
(三)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
(五)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六)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职工违规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
第三节 受理材料
一、各类投诉举报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涉及第二节第一条第一款的投诉举报,应当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具体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涉及第二节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投诉举报,应当提供投诉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被投诉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收入情况、被投诉对象具体联系方式等证据材料;
(三)涉及第二节第一条第四款至第七款的投诉举报,应当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具体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和具体联系方式等证据材料;
(四)公积金中心认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日常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按其管辖范围比照投诉、举报对应事项处理。
三、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举报和日常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一、公积金中心立案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调查取证。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二、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执法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方式调查:
(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就调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工资发放明细、单位员工名册、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手册等;
(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审计;
(五)其他调查措施。
四、公积金中心在调查单位未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投诉时,职工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情况经劳动部门或司法部门核定的,公积金中心按核定的工资情况计缴住房公积金。
五、单位与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异议的,可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单位提供职工在职期间的工资明细,但职工不认可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单位所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与实际不符的,公积金中心依据单位所提供工资发放明细情况计缴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提供在职期间单位为其缴存的历年社保明细,但单位不认可又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社保缴纳基数与事实工资情况不符的,公积金中心依据职工提供的历年社保缴纳基数计缴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和职工均不能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依据绍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缴住房公积金。
六、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先行证据保存。
七、公积金中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被调查对象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或者经其他职能部门认定的合法材料认定事实和计缴金额。
八、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或无法联系的,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告知后,逾期仍未配合调查或依据投诉人所留地址无法送达的,则在到期或邮寄文书退回之日起视同放弃投诉事由。
九、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以中止案件处理,并告知投诉职工:
(一)应当以正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的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相关部门作出解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应重新启动执行执法程序。
十、调查取证完结后,执法人员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案件承办意见,并及时填写《案件审理表》。
十一、各分中心和市中心信贷归集处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有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应当制作催建催缴通知书。
十二、调查完结的案件报中心稽查监察处备案,如需行政处罚或重大复杂案件由中心稽查监察处审核后上报中心行政执法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审议决定。
一、公积金中心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有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责令限期整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并填写《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
二、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整改的,公积金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并填写《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
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公积金中心可参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积金中心拟对单位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四、公积金中心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或者听证结束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据不同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填写《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
一、公积金中心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视具体情况选择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法规对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催告书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积金中心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可以通知受送达人到公积金中心领取,或者送达到受送达人住所地或其他约定点,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行政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可采用拍照、录像、录音、见证、公证等方式送达,执法人员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三、公积金中心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政务平台)、绍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积金中心网站公告。公告期限为1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法律、法规对公告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二、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公积金中心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单位和职工可以全部或部分暂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应当结案:
(一)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的,并免予处罚的;
(二)当事人按期履行行政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结或执行程序终结的;
(四)违法单位已进入破产重整、清算注销等特别程序的;
(五)投诉人申请撤案的;
(六)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七)其他应予以结案的情况。
二、结案应由中心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由中心主要领导审批签署。案件审结应填制《案件结案报告》。
来访面谈记录
地点: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
中心接谈人: 记录人:
来访人姓名: 性别: 户籍: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手机):
以下为本次来访面谈记录:
问:你反映、投诉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信息、情况。
答:
问:你与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
答:
问:你能否提供与该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答:
问:该单位在职期间是否为你建缴住房公积金。
答:
问:你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情况,能否提供在职期间完整、有效的每月工资清单或该单位发放工资的书面记录。
答:
问:该单位是否为你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缴费。
答:
问:由于你在职期间工资情况不祥,你能否向中心提供由当地劳动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你在职期间工资核定情况证明。
答:
问:你是否同意在该单位不提供完整、有效工资情况或劳动、司法部门无法核定你工资的情况下,中心根据社保机构出具的你养老保险缴费登记中的缴费基数,作为你在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缴存额)?
答:
问:若同意,且无法提供核定情况证明的,请你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由社保机构出具的你在职期间的缴费工资基数清单?
答:
问:请你明确本次反映、投诉的具体要求。
答:
问:有无其他需要反映、说明的相关事项。
答:
问:如有其他情况需要补充、修改或提交相关材料的,请你在7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出。
答:
问:为及时反馈投诉处理情况,请你确认与中心联系、通知送达的具体地址和方式。
答:
问:请核对以上来访面谈记录,若无误请签名。
答:
签 名: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接谈人(签名):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案由 | ||||||||||||||
案件 来源 |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 )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 ) (三)上级机关 交办的; ( ) (四)下级机关 报请查处的; ( ) (五)有关部门 移送的; ( ) (六)媒体等其他方式、途径 披露的。 ( ) | |||||||||||||
当 事 人 基本情况 | 个
人 |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年龄 | |||||||||
身份证号 | ||||||||||||||
家庭住址 | 邮编 | |||||||||||||
工作单位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
单
位 | 名 称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案 情 简 介 及立案理由 | 发案时间 | |||||||||||||
发案地点 | ||||||||||||||
主要违法 事实及造成危害和影 响 | ||||||||||||||
立案理由 | ||||||||||||||
承办人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附:案件来源的相关材料
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
编号:绍住金催〔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
经查,在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你单位未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共涉及职工 人、欠缴金额 元,涉嫌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请你单位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至我中心( 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如对欠缴的事实、金额有异议的,请你单位在上述期限内一并向我中心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便于我中心核实。逾期不办理,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证据材料的,我中心将视同你单位对上述欠缴事实、金额无异议,并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附件:住房公积金欠缴明细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调 查(询 问)笔 录
案 由:
调查(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调查(询问)地点:
被调查(询问)人: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业: 电话:
住 址: 邮编: 与本案关系:
调查(询问)人: 、 记录人:
工作单位: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及为被调查(询问)人确认的记录: 我们是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记录持证人员姓名和证件号),请
您过目确认。
被调查(询问)人对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确认记录:
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询问内容: (如事先通过邮寄送达《调查取证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的,应在笔录中向单位或个
人确认已收到该文书,执法人员取回受调查人签字盖章的《送达回执》)
(以下是调查(询问)笔录尾页)
应注明“调查(询问)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
被调查(询问)人签字: 年 月 日
调查(询问)人签字: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案件调查报告
案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案由:
调查经过:
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案件的性质:
是否有依法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及相关证据:
调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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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调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案件审理表
违法(违规)当事人(或单位) | ||||||
案 由 | 立案日期 | |||||
承办部门 | 经办人 | 审核人 | ||||
主要违法事实:
| ||||||
承办人意见及法律依据:
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审理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附该案全部案卷及调查终结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