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组织机构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公安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508J/2019-215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公开日期: 2019-08-08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发文字号: 绍公通〔2019〕15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14 14:49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

各区、县(市)公安(分)局,驻局纪检监察组、市局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依法、高效、规范处置非正常死亡案事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浙江省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规定(试行)》等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非正常死亡案事件,是指公民因生理健康原因自然死亡以外的,依法需要公安机关查明死亡性质的案事件。

二、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领导靠前,属地管辖、多警联动”的原则,集中警力,及时、规范、依法妥善处置。

三、在接处警、盘问、检查、搜查、扣押、查封、辨认、讯问、询问、抓捕、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执法活动中,发生1人非正常死亡的,执法办案单位分管局领导或派出所联系局领导必须到场指挥调度,辖区派出所主要负责人,执法办案单位和同级督察、法制、刑侦、治安、新闻宣传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场,并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处置工作;死亡2人及以上的,除上述人员到场外,市局分管局领导、县局主要领导必须到场指挥调度,市局督察、法制、刑侦、治安、新闻宣传等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场,并按照各自职责处置。

四、在执法办案区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的,县局主要领导必须到场,负责现场处置;市局督察、法制部门负责人,执法办案单位及同级督察、法制、刑侦、治安、新闻宣传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处置,必要时市局分管局领导必须到场指挥处置。

五、在监管场所中发生非正常死亡的,场所属地公安局分管局领导必须到场,负责现场指挥调度;市局监管支队负责人,监管场所主要负责人及同级督察、法制、刑侦、监管等部门负责人必须到场,并按照《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的要求,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处置工作。

六、发生命案的,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建立全省公安机关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侦查快速反应工作机制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8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按照《2019年全市公安机关推动实现交通死亡事故断崖式下降专项行动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造成1人死亡的,属地公安局值班局领导负责指挥调度,辖区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场处置,县级公安机关刑侦、治安、水警、特警等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必须到场,负责具体处置工作;死亡2人的,属地公安局分管局领导必须到场,辖区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刑侦、治安、水警、特警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必须到场,负责具体处置工作;死亡3人及以上的,市局分管局领导及县局主要领导必须到场指挥处置,辖区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市、县两级刑侦、治安、水警、特警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必须到场,负责具体处置。

八、涉及外国人非正常死亡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应配合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和《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民发〔2008〕3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九、涉及少数民族人员非正常死亡1人的,属地公安局分管局领导应到场指挥处置,属地派出所、反恐、刑侦等主要领导应到场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处置。非正常死亡2人及以上的,除上述人员到场外,市局分管局领导应到场指挥处置,市局反恐、刑侦、新闻宣传、治安等部门主要领导应到场具体处置。反恐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协调落实墓地事宜,协助做好家属情绪安抚工作。

十、其他非正常死亡案(事)件未明确的事项,按照绍兴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绍公通(2018) 4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十一、情指联勤中心接到非正常死亡的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值班局领导、分管局领导,并按照上述规定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对重大敏感案事件,要按照《绍兴市公安局关于完善和落实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工作的意见》,由主责警种提请启动“三同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联动会商处置。

十二、本工作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具体由治安监督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绍兴市公安局

2019年8月8日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