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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人员救助流程及保障标准

发布日期:2019-12-12 16:01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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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灾人员救助流程

除应急救助阶段外,各地要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一)家庭申请。受灾家庭向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具体样式见附件1),注明家庭基本信息、灾害损失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等方面内容。受灾家庭因特殊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二)村级评议。村(社区)组织人员对申请救助家庭的灾害损失情况、经济状况、自救能力等方面进行民主评议。经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社区)将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审核。

(三)乡镇审核。接到村(社区)提交的材料后,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力量对申请救助家庭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四)县级审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后,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并委托村(社区)在当地公示。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对于家庭条件好、自救能力强的受灾人员一般不进行救助。

二、受灾人员保障标准

主要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用、住、医等临时困难、一般根据当次自然灾害所筹资金数额、受灾范围、受灾群众的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等方面因素、分层分类合理确定当救助标准、具体参照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补助标准:

(一)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口:每人2万元;

(二)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每人300元;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每人每天20元,期限3个月;

(四)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户:每户2万元;

(五)一般损坏房屋户:每户2000元。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