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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 关于发放市区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意见

绍市民救〔2011〕66号

发布日期:2019-12-09 15:58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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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浙民福[2011]41号),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对象

户籍在市区范围,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虽年满18周岁但尚在学校就学的在校学生。

二、发放标准

孤儿基本生活费包括:食品、衣着、生活日常用品、文化娱乐教育、医疗门诊、康复、交通通讯等方面费用,但不包括儿童大病医疗费、寄养家庭劳务费。

按照孤儿生活不低于市区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并实行城乡统筹。市区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市区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60%确定。

2011年度市区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每人每月1050元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每人每月630元确定。凡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孤儿,其基本生活费的发放采取补差的形式,即在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同时按标准将不足的部分予以补足。

今后年度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年公布。发放年度为当年的6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

三、发放程序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等情况说明。孤儿父母生前所在的单位或村(居)委会也有义务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分别市、区民政局审批。

市区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列入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社会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发放,原则上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发放渠道按现行低保金发放渠道执行。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账户。

四、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做好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和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手续。凡依法被收养的自收养之日下月起停止孤儿供养福利;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自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时下月起停止孤儿供养福利;孤儿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在学校则继续给予孤儿供养福利,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6个月孤儿基本生活费,不再属于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城市的按“三无”对象、农村的按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妥善安置。

2.要加强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使用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签订协议。要把责任落实到城乡社区,已建立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的,要在工作人员中确定1名孤儿养育状况督导员;尚未建立社区服务中心的农村,要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指定1名督导员。督导员具体职责是:传达贯彻落实孤儿有关保障政策;协助调解孤儿监护人家庭纠纷,做好孤儿权益维护工作;协助本社区孤儿监护人提出孤儿基本生活申请;负责本社区孤儿监护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负责本社区孤儿养育状况的督察工作,定期将孤儿养育情况和实际困难,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3.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市民政局要依托市儿童福利院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其主要职责是:传达贯彻落实孤儿保障政策;接受政策咨询;受市民政局委托,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负责为市级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建档造册;建立孤儿养育状况督导评估制度,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接受孤儿家庭暴力投诉,协助妇联组织做好维权工作;指导家庭寄养工作,提供家庭服务;为孤儿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和就业安置指导;对孤儿监护人提供育儿知识辅导和康复技能培训;对督导员、民政助理员进行工作指导和培训等。

4.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做到专款专用,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虚报现象,确实保证孤儿基本生活权益。

各市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儿童福利院,市社会福利院,于每年2月中旬向市民政局上报上一年度社会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情况安排情况。

附:协议书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协  议  书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孤儿监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业:_______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______

民   族: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_______

孤儿_________,性别_________,现年_________岁,出生于_____年___月____日。经______________(公安机关或法院)查明,孤儿父母已死亡(或失踪),孤儿随乙方生活,甲方每月给乙方基本生活费不低于_____元。乙对孤儿享有监护权至孤儿年满18岁为止。

为了进一步明确孤儿监护人(乙方)的监护权,确认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孤儿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监护与抚养

乙方应履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所应履行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对孤儿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

二、基本生活费

乙方须每月在地方民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并用于孤儿包括伙食、衣物、日常用品、教育、医疗、康复等经费在内的开支。

三、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监护责任和使用孤儿生活保障金进行监督指导,如乙方未能切实履行监督、抚养义务,甲方有权追回乙方领取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或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乙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甲方有权解除此协议并与新的监护人重新签订监护协议。

四、附则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争议可凭此协议共同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法官按本协议制作调解书。

本协议一式叁份,乡、镇(街道)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