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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19-8903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07-01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19〕14号
文件登记号: ZJDC00-2019-0008 有效性: 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07-03 17:01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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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精神,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党的领导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民办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工作水平。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二、创新体制机制

(三)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具体的分类登记办法根据上级要求执行。

(四)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在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全面保障的基础上,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提出财务清算和师生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维护社会稳定。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继续用于教育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总数不超过剩余额的50%、不超过举办者2017年8月31日之前累积投入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奖励出资人,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五)设立民办学校风险基金。民办学校应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凡在学校名下没有独立校舍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照规定按学费年总收入的5%计提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用于保障办学过程中产生的非正常损失及相关费用,风险基金累计提取额达到当年度学费收入20%及以上的,可不再提取。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三、加大扶持力度

(六)实施生均经费补助。对不违反招生纪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生均经费补助,其中:民办高校参照省属高校正常经费生均基准定额的8%拨付(学生数按全日制招收计划内的每一学年末人数计算,下同);凡民办高校毕业生留绍工作比例比上年度每提高0.5个百分点(以上年度留绍工作且实际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为准),生均补助提高0.25个百分点,补助比例最高为10%。普通高中按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指一般公共预算,下同)80%进行补助(以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招生区域内学生数为准);凡列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计划的公费班,由政府按上年度同类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的30%购买服务。中职教育按实施免学费教育后确定的财政补助政策执行(即每生每年理科7500元、文科6500元)。义务教育阶段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免费招收施教区内学生的,由政府按照上年度生均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购买服务;其他学生享受同等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和“两免一补”政策。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不低于每年每生500元的公用经费补助;凡符合办园条件且收费标准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2倍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给予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一样的公用经费补助。

(七)设立专项奖励。市财政安排一定经费专项用于市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档升级、内涵建设等奖励。

对应用型本科院校升格为应用型大学或高职学院升格为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分别奖励3000万元和2500万元(可按省政府评议通过、教育部认定、正式公布等环节分期到位)。被评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高职院校的,奖励50万元。对评为省现代化学校的奖励30万元。

对获得政府教学成果奖的学校实行奖励。获得省级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获得国家级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省级不再重复奖励)。

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举办非营利性学校的,对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收入合理确定公共财政配比资金,其中:社会捐资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20%的配套资金;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15%的配套资金;1亿元以上的,给予10%的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八)实行分类定价机制。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由各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九)完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按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十)落实税收优惠措施。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增值税等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十一)支持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政府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制定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教师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公办与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加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中小学校任职任教管理。对于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薄弱民办中小学校,当地政府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予以支持,派遣数量不超过该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年。

(十二)落实全员社会保障。民办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人事代理,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办理,实行免费服务。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其报备员额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应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大病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十三)切实保障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同等享有政府的学前教育资助。

四、加强队伍管理

(十四)完善教师分配制度。民办学校应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倾斜一线、倾斜骨干的分配原则,完善内部分配办法,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

(十五)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民办学校教师和校长参加国家、省、市、县级培训,纳入公办学校教师和校长培训计划,由教育部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民办学校要支持和保障教师、校长参加各类培训,按规定建立教师培训学分制度,分层分类开展专业培训。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审、评优评先、业务竞赛、教育教学研究等活动,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要求,享受同等待遇。鼓励民办学校建立面向全国的优秀教育人才引进机制,民办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补贴、住房安置补助或购租房补助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当地高层次人才政策。

五、规范办学行为

(十六)规范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十七)规范资产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

(十八)加强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收代管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成本补偿原则,据实收取,及时决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按规定对民办学校财务实施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十九)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学校选址、校舍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和师生食品安全管理等,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二十)规范招生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内立足规定区域规范招生。各区、县(市)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民办学校应自觉遵守招生纪律,严禁提前招生、“掐尖”招生、变相考试选拔,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

六、强化服务管理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责任。市政府统筹、协调全市民办教育发展工作,研究、分析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成立由教育、机构编制、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协商机制,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解决民办教育中的突出问题。

(二十二)优化审批服务。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民办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要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民办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二十三)加强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同,扎实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检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作为政府兑现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审计,规范财务收支行为。要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科学化水平。

本意见涉及的经费补助标准可以由属地的区、县(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予以适当调整,并足额保障。

本意见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绍政发〔2015〕21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