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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508J/2019-2026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公开日期: 2019-09-18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文字号: 绍公通〔2019〕170号
文件登记号: ZJDC07-2019-0003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公布《绍兴市烈性犬名录和限养区禁养大型犬只标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09-18 11:01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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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市公安局制定了《绍兴市烈性犬名录和限养区禁养大型犬只标》,现通告如下:

一、全市禁止饲养21种烈性犬种(不论大小)

西藏獒犬(藏獒)、德国牧羊犬(狼狗)、高加索山犬、罗威纳犬、比特犬、阿根廷杜高犬、法国獒犬、马里努阿犬(马犬)、昆明犬、卡斯罗犬、日本土佐犬、大丹犬、牛头梗、伯恩山犬、阿富汗猎犬、比利时牧羊犬、寻血猎犬、爱尔兰雪达犬、拳师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犬(军警及相关科研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的工作用犬、护卫犬不受此限制)。

二、限养区禁止饲养的大型犬只标准

肩高(肩胛骨顶端垂直地面距离)超过60厘米、体长(肩胛骨前缘到坐骨结节)超过90厘米的犬只(盲人饲养的导盲用犬、肢体伤残人饲养的生活辅助用犬、军警和科研等单位因公饲养的工作犬只,不受此限制)。

三、实施时间

《绍兴市烈性犬名录和限养区禁养大型犬只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



绍兴市公安局

2019年9月18日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