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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您合法享受了吗?

发布日期:2020-10-13 15:49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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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大家对于自己应该享受的权利也越来越重视。对于上班族来说,带薪年休假是职工应该享受的权利,大家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就让小编通过一个案例来告诉大家吧!

【案例】王某某2007年毕业后来到一家事业单位任职,2018年7月1日离开原单位至现单位任职,2018年12月王某某提出当年年休假10天,现单位以王某某任职未满1年为由拒绝。王某某不服,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劳动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要求单位给予王某某5天带薪年休假待遇。

【解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王某某的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0年,可以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同时,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进入新用人单位,当年度在新进单位的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将王某某的情况带入公式即(183÷365)×10≈5。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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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