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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0-10-14 16:23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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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6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两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依法防控,系统治理。市、县两级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科技引领,精准施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卫生健康、公安、大数据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和机构要精诚合作、精准施策,确保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甲类以及按甲类管理的呼吸道传染病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社区扩散趋势,或波及2个以上地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省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3.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省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6.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区、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甲类以及按甲类管理的呼吸道传染病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地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地市。

3.霍乱在1个地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地市,有扩散趋势。

4.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县(市)以外的地区。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并造成人员死亡。

9.1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甲类以及按甲类管理的呼吸道传染病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累计发生病例在5例以下。

2.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

3.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霍乱,1周内发病10—30例,或者相关联的霍乱疫情在2个以上的区、县(市)均有发生。

4.1周内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区、县(市)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并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的事件。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市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霍乱,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市应急指挥部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健康委主任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由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医保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大数据局、市工商联、市红十字会、绍兴海关、市气象局、绍兴军分区、武警绍兴支队、铁路绍兴北站、铁路绍兴客运站、萧甬铁路皋埠站等单位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对本市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并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出重大决策、决定。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和应急响应,组织力量对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向省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区、县(市)政府及市级部门(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通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预案。

3.2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卫生健康委:平时负责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预警、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上报应急处置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等建议;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2.市委宣传部:平时把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宣传教育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文明村镇活动规划,动员全社会参与。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协调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开展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提高公众防病意识和应对能力。

3.市委统战部:平时配合卫生健康和宣传等部门做好宗教信仰场所、人群的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各项控制措施落实。

4.市委网信办:平时负责正面引导公众科学认知、理性应对,进一步提高公众科学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管理和引导,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5.市发改委:平时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应急保障、合理制定应急产业规划与发展。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物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

6.市经信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协调工业企业应急物资生产;协助卫生健康部门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做好返工人员防控工作。

7.市教育局:平时负责建立和完善学校卫生防病制度,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的公共卫生、爱国卫生和传染病预防管理工作,加强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校园环境整治,支持卫生健康部门采取预防控制疾病的相关措施,建立新生入学、入托查验免疫规划接种证制度,预防学校疾病的发生与流行;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制定学校健康教育计划,设置健康教育课程,加强对师资的培训;组织开展学校重点疾病防治知识和青少年卫生保健知识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心理卫生知识,提高学生应对各类心理应激的能力,为学生心理问题提供咨询和帮助;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传染病监测管理和出国留学人员宣传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校园和学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各项控制措施落实。

8.市科技局:平时负责将公共卫生、爱国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科研项目列入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重点内容,组织对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疾病与因素进行科技攻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

9.市公安局:平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在社会卫生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妨碍公务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做好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传染源的追踪调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依法对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和疫区封锁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车辆通行。

10.市民政局:平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对受助流浪乞讨人员进行重大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监测工作;对医疗机构收治后病情稳定且需返乡的流浪精神病人根据甄别的身份等具体情况,帮助其离院返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的社会救助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负责落实并指导对符合救济条件的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等病人的生活救济和医疗救助工作,将因患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等疾病致贫且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户纳入低保范围。负责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助用于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等经费与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督促做好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骨灰处理等工作。

11.市司法局:平时协助制定公共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计划,配合开展相关宣传;负责对戒毒人员进行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及相关咨询服务;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对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病进行监测,按有关规定对戒毒人员进行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病的检查与治疗,加强对戒毒民警卫生防病知识的培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各项控制措施落实。

12.市财政局:平时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建设投入机制,将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卫生资金使用管理与绩效评估机制,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13.市人力社保局:平时负责健全和完善卫生健康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人才认定和技能培训等制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制订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和伤亡抚恤政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工(公)伤等待遇。

1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时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15.市生态环境局:平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管;加强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环境污染事件。

16.市建设局:平时指导各地把城乡环境卫生建设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建筑单位、工地及施工人员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和控制措施落实。

17.市交通运输局:平时协调有关单位,利用车站、码头及交通工具等场所,对旅客进行公共卫生、爱国卫生和预防重大疾病的宣传教育,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重大传染病的监测与管理;配合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处违法运输,严禁未检疫动物、家畜和畜产品输入我市。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配合做好公路、水路交通卫生检疫、查验工作,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和防治药品、器械及有关标本物资运送。

18.市农业农村局:平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健康教育工作;在家畜家禽出售、运输之前,负责落实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检疫措施;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对植物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进行监管;结合农村发展规划和农田基本建设,抓好畜禽排泄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推进人畜分居;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通报饲养动物疫病情况。

19.市商务局:平时配合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监测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配合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组织做好参加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20.市文广旅游局:平时负责管辖单位的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及消毒、杀虫管理等工作,督促星级饭店向顾客提供公共卫生和预防传染病的宣传材料;督促旅行社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旅游者到疫区旅游;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落实有关人员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的监测管理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在旅游黄金周期间对旅客安全卫生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发布旅游警示,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加强旅游团队档案管理,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21.市应急管理局:平时负责督促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公共卫生相关预案修订、应急演练等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与职业中毒相关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避灾点转移人员的安置,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对受影响的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做好申请、分配和管理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等。

22.市外办:平时负责对全市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23.市市场监管局:平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检测和评价工作;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重大疾病防治的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诊断试剂、生物材料以及一次性输液器的质量监督检查和法定标准的监督实施;负责依法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对全市集贸市场内动物类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产品的质量和管理,加强对相关商品价格实施监督和检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

24.市体育局:平时坚持体育与卫生健康相结合,积极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用科学的方法指导全民健身活动,增强人民体质,预防疾病发生;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协助做好相关体育活动、场所等方面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5.市医保局:平时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医疗保障政策,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作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及时支付各类参保人群医疗费用;纳入“一站式”医疗救助,实现应救尽救;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众进行医疗救助。

26.市综合执法局:平时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做好相关地区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做好室外流动摊点查处工作,依法加大整治力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27.市大数据局:平时负责人群数据采集和信息收集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协调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配合做好信息研判、推送工作。

28.市工商联: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联系各类商会,摸排确定相关重点人员,并及时将信息提供给当地政府。

29.市红十字会:平时负责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现场自救和互救,对伤病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依据有关规定分配募捐款物,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30.绍兴海关:平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食品、化妆品等公共卫生相关产品,执行落实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动态信息。

31.市气象局:平时负责做好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灾后重建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32.绍兴军分区:平时按照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军队卫生法规,做好部队卫生建设;协助地方开展公共卫生、爱国卫生和疾病防治工作,开展军民共建卫生先进活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协调驻绍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调集部队卫生资源,支援全市应急处置工作。

33.武警绍兴支队:平时按照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军队卫生法规,做好部队卫生建设;协助地方开展公共卫生、爱国卫生和疾病防治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控制工作。

34.铁路绍兴北站、铁路绍兴客运站、萧甬铁路皋埠站:平时协调有关单位,对车站、交通工具等场所的旅客开展公共卫生、爱国卫生和预防重大疾病的宣传教育,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重大传染病的监测与管理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人员的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环节传播。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36.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单位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落实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3.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制度和措施;组建和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救援救助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培训,指导各区、县(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区、县(市)应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3.4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5区、县(市)应急指挥部

区、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由区、县(市)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做出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和措施。

3.6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健康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健康机构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2.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事发地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市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医院哨点监测等。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预警

4.2.1预警级别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Ⅰ级、Ⅱ级预警,需经省政府批准后,以省政府名义或由省政府授权省卫生健康委、有关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须经国务院或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Ⅲ级、Ⅳ级预警由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视情况发布预警信息。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上一级政府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后,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4.2.2预警应对措施

4.2.2.1 Ⅲ级、Ⅳ级预警应对措施

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技术人员、专家,随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可能发生的几率、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新闻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增加值守人员;

(4)根据需要做好其他相关的应急准备工作。

4.2.2.2 Ⅰ级、Ⅱ级预警应对措施

收到Ⅰ级、Ⅱ级预警信息后,市或区、县(市)政府除采取Ⅲ级、Ⅳ级预警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卫生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

(3)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救援机构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的特定措施和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3.1.1责任报告单位

区、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密切相关的机构。

4.3.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4.3.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专业机构审核后1小时内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涉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同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半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时报告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区、县(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电话报告市政府,1小时内书面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各相关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视情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4.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置情况。

首次报告未经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执行。

4.3.4报告范围和标准

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标准执行。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第一时间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分级响应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负面影响。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市级有关部门、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企业、区域性或全国性、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密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卫生健康委立即向市政府提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决定启动预案后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5.2.2响应措施

应急处置工作应按照预案规定科学有序进行。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1)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全市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2)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队伍到达现场后,应尽快制定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案,按照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内可能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疫情发生时,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必要时,可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加强旅游部门管理:旅行社、星级饭店和旅游区(景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车船公司,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对每个旅游团队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严格实行首诊报告制,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8)开展群防群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

(9)开展医疗救治:按照医疗救治方案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类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病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对新发现的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10)组织技术培训:对新发现的突发性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应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1)督查与指导:市应急指挥部对全市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12)发布信息与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发布有关疫情信息。市卫生健康委要及时、主动、准确提供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13)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14)组织对外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媒体根据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口径进行对外宣传。

(15)维护社会稳定:公安、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6)开展事件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和社会心理评估等。

5.3应急响应分级

5.3.1一般(Ⅳ级)事件应急响应

区、县(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即开展应急响应,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患者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调查追踪与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快速组织专家对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3.2较大(Ⅲ级)事件应急响应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3.3重大(Ⅱ级)事件应急响应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总指挥,分管副市长为副总指挥的市应急指挥部,设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可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采取疫区交通检疫、减少公共娱乐活动、限制公众聚会等措施。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毗邻、可能波及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持。

5.3.4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应急响应

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在上一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必要时采取停课、停工、检疫、封锁等紧急控制措施。

5.4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由国家、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经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地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区、县(市)政府或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6 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和区、县(市)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6.2奖励

人力社保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好追认烈士的报批工作。

6.3责任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抚恤和补助

市、县两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5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县两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 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市级有关部门、县级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建设,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工作,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预防控制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7.1技术保障

7.1.1信息系统

建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充分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理、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

7.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和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在内的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7.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7.1.5卫生应急队伍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7.1.6演练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7.1.7科研和技术交流

有计划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开展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的疫苗研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外地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整体水平。

7.2经费保障

市、县两级财政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应急处置经费。积极通过国内外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3物资保障

卫生健康、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4通信和交通保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和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5法律保障

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6宣传教育

市、县两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名词术语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我国已消灭(消除)的传染病:指天花、白喉等传染病。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区、县(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06〕171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