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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0-10-09 16:20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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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分级响应,科学、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及其附属设施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周边地市发生对我市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的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响应。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各级安委会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属地政府的矿山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发展以矿山专兼职救援队伍为骨干,其他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的矿山事故救援力量,不断提高矿山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2 矿山事故分级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管理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力大小,将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Ⅰ级)矿山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矿山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2.2 重大(Ⅱ级)矿山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矿山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矿山事故。

2.3 较大(Ⅲ级)矿山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矿山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2.4 一般(Ⅳ级)矿山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Ⅳ级)矿山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应急组织体系

全市矿山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安委会(市应急指挥部)、市安委办(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组、县级政府和矿山企业(单位)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等组成。

3.1 市安委会(市应急指挥部)

市安委会是全市矿山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级别和救援情况,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驻绍部队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市委和省政府汇报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时,市安委会转为市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矿山事故的,市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的,市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长组成。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特殊情况如相关领导不在绍兴时,由市安委会主任指定相关负责人接替指挥。

3.2 市安委办(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安委会日常工作,承担全市矿山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检查等工作,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时,市安委办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市安委办(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置主要职责:传达和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参与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召开会议,研判会商事故发展趋势,对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信息发布相关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有关成员单位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市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

2.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负责组织调出。

3.市经信局: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制订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组织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和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交通处置方案,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5.市民政局: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家属及受伤人员的安抚、赔偿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

6.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做好市级处置矿山事故资金保障工作。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矿山事故区域相关地质资料,协助指导矿山事故应急处置。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矿山、尾矿库事故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对因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提出处置建议。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抢险运输单位,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1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指导救治医院制订应急预案,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

11.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县级政府建立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组织调动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建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矿山事故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负责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指导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矿山事故(不含井下事故)中相关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技术支持。

13.市总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14.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5.绍兴电力局:负责组织协调制订应急救援所需电网电力供应保障方案。

16.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现场被困人员搜救,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按本单位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3.4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由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警戒疏散、后勤保障、环境气象监测、信息发布和善后安抚等各项工作。现场指挥长负责协调、指挥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长任命。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级政府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组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现场指挥长做好现场指挥部的开设和撤离;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指令的接收与转发;做好现场指挥部会议管理工作;收集、汇总现场处置工作情况,编辑应急救援大事记,编制信息简报并上报。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事发地县级政府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到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4.警戒疏散组:由市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政府以及事发单位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重要物资转移等工作。

5.物资供应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绍兴电力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物资的运送、供应及通信、电力保障等工作。

6.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生态环境局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地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7.气象监测组:由市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市气象局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8.新闻舆论组:由市委宣传部担任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对外发布事故和应急处置信息。

9.善后安抚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担任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事发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做好善后处置的总协调工作;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后事等善后工作。

3.5 应急救援专家组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3.6 县级政府应急组织机构

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7 矿山企业(单位)

矿山企业(单位)是本企业(单位)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属地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机制

矿山企业(单位)要建立完善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预警等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加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矿山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加强对地下矿、尾矿库、采空区等关键矿山生产设施、重点事故风险区域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建立矿山事故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实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分类管理。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4.2 预警行动

全市各级负有矿山监管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加强矿山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及信息汇总,健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灾害性事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原则,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委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市安委办及相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 预警发布

市安委办通过风险承诺、监测预警、警情研判,对矿山事故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矿山事故级别等进行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市安委会提出预警建议,并及时发布。

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矿山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2.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矿山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矿山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I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矿山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4.4 预警解除

当风险已经解除,市安委办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和信息报告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矿山企业(单位)负责人,矿山企业(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本企业(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中央、省属在绍企业和市属企业向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上报其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

每级上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一旦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事发地县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事发2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和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终报事故处置情况。

5.2 应急响应

根据矿山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市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县级政府可制定本区域内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5.2.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矿山事故时,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和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采取以下措施:

(1)事发地县级政府在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和有关乡镇(街道)等部门(单位)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管制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视情组织相关矿山技术专家和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制定事故次生灾害控制对策,指导现场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次生灾害发生。

(3)根据需要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支援事故应急处置。

(4)密切关注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进展,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有关情况,保持通信畅通,根据事态发展,向市政府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5.2.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矿山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县级政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在Ⅳ级响应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市政府分管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或在应急指挥中心指导救援,听取事发地政府、现场指挥部救援情况汇报,并向省政府报告;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各应急工作组、相关矿山技术专家和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支援事故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新闻发布等工作。

(4)根据应急救援需求,协调驻绍部队、武警部队、市级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援;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支援现场处置。

(5)根据事态发展,向省政府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5.2.3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矿山事故时,省安委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市应急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导救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各应急工作组、相关矿山事故处置技术专家及有关单位与省对口工作机构和技术专家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和情况沟通,对接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市政府按照省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省安委会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矿山事故有关信息。

5.2.4 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时,省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市应急指挥部也可先行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参与研究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各应急工作组、相关矿山事故处置技术专家及有关单位与省、国家对口工作机构和技术专家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和情况沟通,对接省、国家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部、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市政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5.3 现场处置

5.3.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当地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的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5.3.2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5.3.3建立工作区域。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5.3.4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5.3.5判定控制危险源。根据矿山事故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可能,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5.3.6特殊险情处置。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基础上,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3.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矿山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引导岩土崩落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5.3.8终止救援。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将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指挥部决定。

5.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应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进入事故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防护装备。地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地点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保证工作地点安全。

5.5 信息发布

发生重大以上矿山事故,在省安委会指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发生较大矿山事故,在市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5.5.1信息发布时限:涉及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5.5.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5.5.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开展。

5.6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和“谁发布谁终止”原则,由各级发布机构负责终止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工作自动终止;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事发地政府应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偿。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和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6.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较大和一般矿山事故,分别由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政府同意,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矿山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编制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并报市安委会。市安委会组织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由县级政府负责。

6.3 责任追究

对在矿山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装备和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设备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设备及时调拨到位。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应急避险场所建设,确保受灾群众安全转移。

7.2 技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研究;健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单位)加强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7.4 资金保障

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处置矿山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原则,由市县两级分级负担。

7.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矿山事故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7.6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及时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政府应提供帮助。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三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负有矿山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矿山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公众的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矿山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8.3 应急演练

市安委办每三年至少组织1次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县级安委办每二年至少组织1次配套预案的应急演练。矿山企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日常管理。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绍政办发〔2014〕41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