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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发生,控制或减缓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高应对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绍兴市境内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及时控制。加强涉铅企业管理和监控,及时消除隐患。建立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预警和风险防范、化解体系,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发生。
2.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发生前,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发生后,立即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保障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
3.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同级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4.专常兼备、平战结合。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相应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做好思想、人力、物力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提高专业应急队伍能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
1.5事件分级
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
(1)因铅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铅中毒的;
(2)因铅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铅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铅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铅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影响的境内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
(1)因铅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铅中毒的;
(2)因铅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铅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铅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铅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
(1)因铅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铅中毒的;
(2)因铅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铅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铅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铅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
(1)因铅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铅中毒的;
(2)因铅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铅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铅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指挥机构
2.1.1市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绍兴市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特殊情况下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及各区、县(市)政府等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增加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市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有关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启动本预案,对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行动做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当事件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级应急响应。
2.1.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协助责任部门开展应急新闻发布和报道,客观真实反映事故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组织协调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新闻宣传工作,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传媒向市民宣传避险等知识。
(2)市委网信办:负责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有关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和引导。
(3)市发改委:负责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协调市内电力运行调度。
(4)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调度各种通信资源,保障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5)市公安局:负责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的治安维护,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妥善处置衍生社会矛盾,确保区域社会稳定,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隔离和封锁污染现场,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做好事故车辆救援组织工作;负责涉及刑事犯罪的立案、侦察。
(6)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和应急处置所需资金保障。
(7)市人力社保局:参与应急响应和处置;负责指导涉铅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置、劳动纠纷排解等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涉铅污染事件的危害程度,参与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行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事件产生的含铅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置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负责制(修)订本预案,协调、落实和检查应急组织和应急设施建设,组织涉铅专业知识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突发性涉铅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交通保障,落实相应运输车辆开展应急救援,保障各类应急物资运输。
(1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医疗救援行动,制定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防护指导;向受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负责组织评估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应急救护知识讲解与应急宣传资料发放等工作。
(11)市应急管理局:协调指导突发性涉铅事件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计划,指导灾民安置和生活救助,负责市级救灾物资调拨,协调省级及以上救灾物资调拨。
(12)各区、县(市)政府: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分别组建相应的应急指挥和处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的领导和处置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3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发生一般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时,由县级突发性涉铅污染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工作机构
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各工作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如下:
1.预防预警工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及各区、县(市)政府等组成,主要负责加强涉铅企业预警监测并提出预防预警建议意见;建立周边各市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组织监测信息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预报和报告的准确性、时效性;督促涉铅排污单位负责本单位涉铅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预防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发生。
2.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及各区、县(市)政府等组成,主要负责评估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的等级和危害以及应急救援行动,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
3.现场监测工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主要负责对突发性铅污染浓度和污染来源进行分析,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负责应急阶段的环境监管及数据汇总分析,为应急处置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4.医学救援工作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区、县(市)政府等组成,主要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防护指导和其他疾病诊疗;向受突发性铅污染事件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5.安全保卫工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区、县(市)政府等组成,主要负责受影响地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6.新闻协调工作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把握舆论导向,正确引导公众信息,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引导,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
7.善后处理工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等组成,主要负责对参与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人员及事件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事件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铅污染的场地进行清理,对铅污染后续影响的监测、铅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8.调查评估工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及各区、县(市)政府等组成,主要负责开展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铅污染事件和较大铅污染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急决策水平、应急保障能力、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事件进行立案、侦察。
2.5应急救援队伍
市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等主要应急救援力量组成,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2.6专家咨询组
市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重要信息研判,预测事件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技术指导,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市生态环境局视情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 监测和预警
3.1风险分析
绍兴市范围内涉铅企业重点涉及铅蓄电池生产与回收行业、铅锌矿开采冶炼、电子及半导体制造以及其他行业。目前存在大型企业环境管理制度较完善但小型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建设进程较慢的情况。在涉铅企业中,发生突发性铅污染事件的原因主要是长期低浓度排污累积、未按要求设置防护距离、违法违规生产等。
3.2预防措施
涉铅企业是本单位涉铅环境安全和防护的责任主体,应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发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涉铅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发生。
3.3监测措施
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的情况时,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信息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的信息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按照国家相关涉铅污染应急技术规范,加强污染物日常监测工作。
3.4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分级标准,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四级,依次表示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重大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较大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和一般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
3.5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依据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级别和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4.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6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3.6.1预警信息发布
涉铅企业在预警监控、研判中发现可能出现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风险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可能发生或引发的事故等级及时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本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核实信息后,向本级政府提出相应预警建议。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区、县(市)政府批准后发布。Ⅲ级(黄色)预警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Ⅰ级(红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由省生态环境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第一时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生态环境部门门户网站和相关官方微博、微信、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向社会发布。
3.6.2预警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经发布预警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分析研判,不再有发生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的可能,可解除预警状态,按原发布主体和程序批准后,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涉事单位信息报告
发生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后,事发单位必须立即向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按本单位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事发后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向事发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书面报告。
4.1.2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
4.1.2.1报告程序和时限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所在地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所在地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3)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涉铅污染事件,事发地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③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④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4.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影响跨绍兴市行政区域的,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做好与相邻区域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
4.1.2.2报告的方式与内容
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的类型、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事故源类型、事故源大小、事故影响方式和范围、人员受伤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件的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执行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两周内上报。处置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原因、影响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污染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伤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件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处置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4.2先期处理
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撤离,封锁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和行为活动;将事件信息立即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控制非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区域。
4.3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和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重大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市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立即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各工作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发生较大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事发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级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视情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发生在人口密集区、生态保护区等易造成重大影响地区,或者特殊时期、重点时段的,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3.1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立即将事件报告县级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启动Ⅳ级响应,并报市政府备案。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提出请求,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处置。
4.3.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开展以下工作:
(1)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人员集结待命。
(2)组建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责成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总指挥;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
(3)信息通报及发布。由事发地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拟定信息通稿,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向社会发布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同时报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对于可能影响较大范围或可能影响其他地市的紧急信息,应报市政府批准,并以市政府名义发布。
(4)应急保障。根据事态发展,有关部门及时实施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物资、设备等应急保障工作。
(5)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其他应急响应建议。
4.3.3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Ⅱ级)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市、县两级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省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各工作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4.3.4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向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4.3.5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4信息通报与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突发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网络舆情等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本市造成突发性铅污染事件信息的收集和传报。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涉铅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
4.5应急响应终止
4.5.1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消除;
(2)铅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铅污染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续发可能;
(4)铅污染事件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铅污染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5.2响应终止的程序
应急终止遵循“谁启动、谁结束”原则,经专家咨询组分析论证,现场指挥部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
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各工作组解除应急状态。
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应急处置机构应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 后期工作
5.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支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2总结评估
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应急指挥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发现的问题,并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按照同级政府应对初步认定造成污染损害的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解决跨市域突发性涉铅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
5.3奖励和责任追究
5.3.1奖励
对在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理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范和处理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3.2责任追究
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施行责任追究制。在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存在违反履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情形,直接引发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的;
(2)不按照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执行,拒绝承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真实情况的;
(4)盗窃、贪污、挪用应急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5)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5.4保险
建立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参加应急处置的专职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 应急保障
6.1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组织督促制定、完善各级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资金保障
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应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需购置应急装备、物资、防护用品所需资金以及应急处置、善后处置的费用,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列入属地财政预算。鼓励慈善机构、公益组织、生态环境专业机构、公民等社会力量为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6.3物资装备保障
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涉铅污染防护用品和所需物资,定期清点、维护应急装备和物资,保证应急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6.4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支持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应急预防、监测、预警、处置等先进技术、装备的引进和研发,不断提升技术力量,适应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1.建立全市涉铅污染应急平台,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重点加强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污染迁移、指挥调度、技术支持、视频会商、综合研判、总结评估;
2.完善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系统;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
3.建立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完善专家咨询组联络方式,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6.5通信、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体系,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电信运营机构建立。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行动指挥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确保顺利运输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
6.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建立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开展卫生应急技能培训与演练。
红十字会作为重要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力量,在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时组织群众开展污染伤害现场救护。
6.7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的治安保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调集各地警力,在应急救援现场设立警戒哨,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6.8值守保障
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宣传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广场宣传活动、发放有关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涉铅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涉铅环境安全的政策法规、铅污染知识和铅污染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的能力。
7.2培训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定期编发应急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负责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重要工作人员的涉铅专业知识和铅污染防护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铅污染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7.3演练
建立涉铅污染应急演练制度,每三年1次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涉铅企业进行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的能力。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11〕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