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出击!这些案例入选《绍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五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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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市场监管等五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9〕94号)精神,我市落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改革,整合了文化、文物、广电、旅游、新闻出版、电影、版权执法职能,实行局队合一,同城一支队伍的执法模式。2020年01月01日至11月24日,全市出动日常检查11674人次,检查经营场所12617家次,查获违规37家次,受理举报18件,行政处罚立案调查88件,办结案件82件,警告33家次,罚款268116.80元,没收非法所得4385.32元,没收违法物品2902个,重大案件5家次,移交公安追究刑事责任1家次,文化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执法实践中的示范指导作用,绍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组织开展了“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综合参考案件典型意义和专家评审意见,以下案例入选“绍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五大典型案例”(排名不分先后): 1、绍兴某网站涉嫌未经批准 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案 (一)办案机构: 绍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基本案情: 根据举报,2019年4月30日,执法人员使用办公电脑及手机对某网站及其app进行远程勘验。后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该网站及app均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在注册登录后,该网站及app内小说均可阅读,部分小说提供下载,其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自行关闭该网站,并将app内容全部清除,关闭服务器。 (三)处理结果: 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四)指导意义: 网络出版类案件案情相对复杂,且网络出版物包含宣扬淫秽、色情内容,社会影响、危害性较大,当事人采用关闭注册界面、隐藏阅读版块等手段规避检查,因此对执法取证专业性要求较高。执法人员反应迅速,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减小社会影响。办案过程中边学边干,大胆创新,突破阻碍,确认违法当事人,查明事实,较好地维护了网络出版市场内容安全,推动了绍兴网络出版市场平稳发展。 2、绍兴某电视台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含有禁止内容案 (一)办案机构: 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基本案情: 根据越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2019年3月26日,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对绍兴某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就《检察建议书》中提到的“保仕立”相关广告进行调查,确认该电视台播放了“保仕立”相关广告,构成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含有禁止内容,且该广告属于健康咨询类广告,广告中有多位患者现身说法做疗效证明。 (三)处理结果: 1.对绍兴某电视台的广告播出部门的负责人进行约谈;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 3.予以警告处罚。 (四)指导意义: 如今个别播出机构播出的广告有虚假违法内容,一些机构违规播出“挂角广告”和在转播节目中插播游动字幕广告,这些已成为当前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本案的处理,净化荧屏,严肃纪律,对广播电视行业加强自律监管,坚持正确价值导向有着积极的意义。 3、杭州某演艺经纪有限公司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案 (一)办案机构: 绍兴市柯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1日,柯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文化市场举报案件督办通知》的反馈意见及提供的相关证据线索,举报演出单位杭州某演艺经纪有限公司未履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后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该公司作为《海阔天空·信仰的力量》演唱会的承办单位之一,在大麦网线上售票时未明示该公司邀请的港台艺人黄贯中的相应最低曲目数,存在不履行应尽义务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处理结果: 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四)指导意义: 本案在营业性演出,尤其是演唱会领域,都是比较少见的情况,在日渐繁荣的大型户外演出活动市场,需要有此类案件作为指导,使演出市场及票务市场更加规范,推动文化服务消费维权,切实保障消费者(观众)的合法权益。 4、绍兴市上虞区崧厦某伞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 (一)办案机构: 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0日,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其在办理绍兴市上虞区崧厦某伞厂涉嫌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一案中发现,该伞厂有22把印有超级飞侠图案的童伞和1140面印有超级飞侠图案的伞面,涉嫌侵犯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后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当事人采购印有《超级飞侠》机器人形象图案的伞布,进行加工制成成品童伞后对外销售,非法经营额为3262.8元,违法所得为500元。其行为侵犯了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超级飞侠》机器人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该行为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1.没收侵权复制品(22把童伞和1140面伞面); 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3.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四)指导意义: 一是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国家著作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权办[2006]43号)“就如何认定损害公共利益这一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就一般原则而言,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经济秩序就是损害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之规定,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加工、销售侵犯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级飞侠》机器人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童伞,省去了应当支付的相关许可费用,降低了经营成本,同时又利用了《超级飞侠》机器人形象的知名度,促进童伞的销售,这种行为违反公平、诚信等基本商业道德,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 二是对作品的侵权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执法人员从实质相似认定,实质相似认定是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核心与关键。办案人员从权利主体出鉴定报告的自行认定、当事人以普通人的视角对比辨认自认以及办案人员从颜色、结构、形状和整体视觉效果上进行专业认定这三方面的结果做出最终构成实质相似的认定。 三是此案达到了共赢的效果,社会意义重大。 一是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案件办理,及时制止了当事人的侵权行为,达到了权利人的诉求,有效保障了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二是以案释法,提升当事人以及社会群众的法律意识。通过适当的行政处罚,提升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同时,此案亦是对上虞区整个崧厦伞城的一次警示,从一定程度上减少潜在的侵权现象,提升市场规范程度。 5、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一)办案机构: 嵊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9日,嵊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舟山市定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案件移送书和相关资料,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组织的“无敌海鲜大咖宴”舟山海岛、南洞艺谷、莲花岛、独家海鲜大餐一日游存在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44元; 2.对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 3.对直接负责人姚某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 (四)指导意义: 此案是文化执法人员办理的旅游领域案件,体现了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队伍深度融合发展。为了给游客提供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嵊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坚持把市场执法检查作为整治旅游市场环境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始终保持执法办案的高压态势,此案的办理重拳整治了旅游违法问题,营造了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 信息来源: 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