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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退烧、止咳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 02- 01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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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各零售药店: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退烧、止咳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登记对象

  所有零售药店要充分发挥一线工作人员作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将所有购买退烧、止咳药品的人员列为登记对象,并重点摸排以下两类人员:

  (一)患者发病2周内接触过来自湖北的发热患者;

  (二)患者发病2周内在湖北旅行或居住人员。

  二、明确工作流程

  有顾客购买退烧、止咳药品的,药店工作人员应按照“一测体温二询问,三作判断四处置,五做登记六买药”的流程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对当事人进行体温测量,并询问其是否在14天内有湖北停留史及湖北人员接触史。对在14天内有湖北停留史及湖北人员接触史的发热人员,让其戴上口罩后在空旷地点留置等候,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由救护车送其到定点医院诊治。对在14天内无湖北停留史及湖北人员接触史的发热人员,可劝其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诊治。对购买退烧、止咳药品的人员,做好信息登记,填写零售药店购买退烧、止咳药品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若是替他人代配药的,也要问清楚实际使用者的相关信息,并按照实际使用者信息做好登记后,再行售药。

  三、明确工作要求

  (一)所有零售药店要高度重视信息登记工作,并于每日14时前及时上报登记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报当地医疗保障局(分局),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报当地市场监管局。

  (二)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要加强沟通协调,保持信息畅通,合力推进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要及时将文件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信息登记完整准确。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定点药店,要及时责令改正,并与年度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挂钩。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要负责将此文件及时传达到辖区内所有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并督促其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药店,要及时责令改正,并与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挂钩。

  (三)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要落实专人负责,于每日15时前将汇总表(附件2)报送至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同步将登记明细表和汇总表报送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零售药店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联系人:张可扬,89115881。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陈强翔,88267903。

  附件.docx:1.零售药店购买退烧、止咳药品信息登记表

  2.零售药店购买退烧、止咳药品信息汇总表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日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