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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虞征告[ 2019 ]第 17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于2019 年12月23日作出浙土整字(330682)[2019]0006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复同意 绍兴市上虞区2019年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七)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集体土地 30.1916 公顷。其中涉及崧厦镇(街道)的征地面积1.3332公顷。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上虞经济开发区(2019)28-2号地块
二、被征地单位: 崧厦 乡镇(街道)
三、征收土地面积: 1.3332 公顷( 19.998 亩)
四、征收土地位置:东至 村道 南至 村道
西至 耕地 北至 耕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 虞政发[2014]47号和虞政发[2019]30号 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六、安置方式:按照 虞政发[2014]62号 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 货币补偿同时对符合条件者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等方式进行安置。
七、被征地村根据征地调查结果和已生效的征收补偿协议,做好征地调查结果的复核、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制定等工作,听取相关权益人意见。对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标准有意见和建议的,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可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所书面提出意见。
八、本方案公告期限为十天,公告期满后征地工作由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会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对上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2020 1 16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
虞土征补 [ 2019 ]第 173 号
根据省政府浙土整字(330682)[2019]0006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上虞经济开发区(2019)28-2号地块
二、被征地单位: 崧厦 乡镇(街道)
三、征收土地位置:东至 村道 南至 村道
西至 耕地 北至 耕地
四、征收土地面积: 1.3332 公顷( 19.998 亩)
五、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虞政发[2014]47号和虞政发[2019]30号
六、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按“ Ⅱ 类区片综合价”标准计算
项 目 地 类 | 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 征地面积及补偿费用 | |
面积(公顷) | 补偿金额(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 万元) | ||
耕 地 | 72 | 1.3332 | 95.9904 |
园 林 | |||
其他农用地 | |||
建设用地 | |||
林 地 | |||
未利用地 | |||
合 计 | 1.3332 | 95.9904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3.5996 万元。
3、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管理使用。
4、 / 。
七、征地安置措施:货币补偿同时对符合条件者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
九、本方案公告期十个工作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可申请协调裁决,但不影响征地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
2020年 1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