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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土征批补[2019]第 204 号
为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上虞经济开发区(2019)28-7号地块
二、被征地单位: 崧厦 乡镇(街道)
三、征收土地位置:东至 村道 南至 村道
西至 村道 北至 耕地
四、征收土地面积: 1.7554 公顷( 26.331 亩)
五、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虞政发[2014]47号和虞政发[2019]30号
六、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按“ Ⅱ 类区片综合价”标准计算
项 目 地 类 | 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 征地面积及补偿费用 | |
面积(公顷) | 补偿金额(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 万元) | ||
耕 地 | 72 | 1.7554 | 126.3888 |
园 地 | |||
其他农用地 | |||
建设用地 | |||
林 地 | |||
未利用地 | |||
合 计 | 1.7554 | 126.3888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4.7396 万元。
3、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管理使用。
4、 。
七、征地安置措施:货币补偿同时对符合条件者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
八、本方案已于 2020年 2月 21日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批准(虞政办发[ 2020] 12号),由本机关组织实施,特予以公告,公告期十天。如对本方案不服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可申请协调、裁决,但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
2020年 2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