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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山林权属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0-04-14 16:54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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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山林权属纠纷,控制山林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提高政府处置重大山林权属纠纷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山林权属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和《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的、且已引发群体性事件,并对社会稳定、森林资源、生态安全以及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山林权属纠纷事件。

1.4工作原则

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处置机制,落实各级政府处置重大山林权属纠纷事件的主体责任。

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及时掌握山林权属纠纷动态,及早做好纠纷当事双方群众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快速处置。及时、充分和准确获取有关山林权属纠纷信息,建立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讲究工作方法,落实相关责任,依法、果断处置山林权属纠纷事件。

2事件分级

根据山林权属纠纷事件发生的类型、影响范围、森林资源的破坏程度等,将山林权属纠纷事件分为特别重大山林权属纠纷事件(Ⅰ级)、重大山林权属纠纷事件(Ⅱ级)、较大山林权属纠纷事件(Ⅲ级)。

2.1特别重大山林权属纠纷事件(Ⅰ级)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权属纠纷事件;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权属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山林权属纠纷事件的。

2.2重大山林权属纠纷事件(Ⅱ级)

(1)一次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权属纠纷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权属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山林权属纠纷事件的。

2.3较大山林权属纠纷事件(Ⅲ级)

(1)一次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权属纠纷事件;

(2)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权属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较大山林权属纠纷事件的。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市山林权属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开展全市山林权属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1市应急指挥机构

3.1.1市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3.1.2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山林权属纠纷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启动本预案,发布处置命令;及时向山林权属纠纷事件现场派出工作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事件处置决策和决定应对措施,指挥、协调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向本级和上级政府、上级处理山林纠纷职能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执行本级和上级政府领导的指示等。

3.1.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第一时间赶赴纠纷现场调查了解纠纷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山林权属纠纷的应急处置重要情况和建议。

2.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导、舆论宣传及舆情应对。

3.市信访局:负责山林权属纠纷事件涉及群众上访有关工作。

4.市公安局:及时组织警力维护山林权属纠纷事发地区的社会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5.市民政局:负责提供有关区划、地名等信息资料。

6.市司法局:负责组织人民调解机构协助处理山林权属纠纷事件,并协助做好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有关法律、政策等咨询。

7.市财政局:落实应对山林权属纠纷事件所需经费。

8.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山林权属纠纷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9.市应急管理局:参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3.1.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和分析有关山林权属纠纷事件的报告、信息;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山林权属纠纷事件发生情况;向有关区、县(市)及相关部门传达省、市领导和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行动,组织实施具体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山林权属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总结和评估。

3.2现场指挥部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山林权属纠纷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市应急指挥部迅速派出有关人员和应急处置队伍赶赴事发现场,会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具体负责应急处置行动。

主要职责:及时了解掌握山林权属纠纷事态发展情况,拟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决策,全力实施现场应急处置行动。做好事件双方纠集人员疏散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和事件调查工作。

3.3区、县(市)应急指挥机构

区、县(市)政府参照市山林权属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区、县(市)山林权属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当地山林权属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4预防预警

4.1预防措施

建立山林权属纠纷事件排查、调处及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掌握山林权属纠纷事件的动态、规模。

1.排查工作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应于每年4月组织开展一次山林权属纠纷排查摸底工作,对排查出来的纠纷及时认真进行分析和研判,明确调处方案,落实稳控责任。于每年5月将排查结果上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汇总后报省级处理山林权属纠纷职能部门。

2.报告制度

(1)县际山林纠纷:由所在地区、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事发后7日内书面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如果已发生人员伤亡或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市际山林纠纷:所在地区、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事发后7日内书面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7日内书面报告省级处理山林权属纠纷职能部门;如果已发生人员伤亡或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立即逐级报告省级处理山林权属纠纷职能部门。

4.2预警措施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担负起属地管理的责任,做好预警工作,切实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1.及时审查。市及各区、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当事人提出的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申请,要及时依法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制作立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有关工作。

2.及时处理。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山林权属纠纷申请,已经立案受理,而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据,也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且不参加调解的,待山林纠纷事实查清后,应依法及早作出处理。

3.及时上报。市及各区、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山林权属纠纷事件报告后,要及时跟踪事件动态,接到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山林纠纷事件报告后,要立即逐级上报。同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4.及时部署。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适时派员赶赴山林纠纷事件发生地,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掌握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传达市领导和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发生较大山林权属纠纷事件(Ⅲ级),事发地区、县(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县级山林权属纠纷应急预案。县级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发生重大山林权属纠纷事件(Ⅱ级),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山林权属纠纷职能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山林权属纠纷事件(I级),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山林权属纠纷职能部门,请求启动《浙江省山林权属纠纷应急预案》,同时立即启动本预案,事发地区、县(市)山林权属纠纷应急预案必须立即启动,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应急处置

本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的现场指挥部应尽快到达现场,迅速控制事态的发展。

现场指挥部未到达之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迅速做好劝阻、疏导群众等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

现场指挥部到达事发地后,迅速指挥现场处置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处置工作,要首先做好群众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然后开展调查。应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的性质、发生事件的地点、演变过程、伤亡及损失情况,并及时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迅速、快捷、有效地进行处置。如属市际纠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迅速与毗邻市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山林权属纠纷应急指挥部。

根据山林权属纠纷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治安维护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纠纷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各组按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委宣传部人员组成,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指示,报告应急处置信息,保障通信联络畅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负责现场的秩序维护、人员撤离、道路疏通等,防止事态扩大,确保指挥、施救等工作车辆的行车畅通。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

(4)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后勤保障。

(5)事故调查组: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人员组成,负责调查纠纷的起因、责任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并提出对责任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6)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人员组成。负责做好死难、受伤人员及其亲属的安抚、慰问和思想稳定工作。

应急处置过程中,各工作组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防止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引发新的纠纷。

5.3应急结束

山林权属纠纷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引发山林权属纠纷事件矛盾进一步激化的条件已经消除,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恢复正常的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6后期处置

6.1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事件的监控工作,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响应、处置等全程的分析、评估和总结,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6.2调查处理

山林权属纠纷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比较复杂,在应急处置行动期间难以彻底解决纠纷,要在事态平息后再进行深入详细调查。山林权属纠纷事件的日常调查处理工作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负责处理。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按照财政分级负责原则,市、县两级财政为预防和处置山林权属纠纷事件提供经费保障。

7.2宣传教育

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

7.3培训演练

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要定期组织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管理人员的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定期组织不同类型应急处置实战演练,切实提高山林权属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市)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地山林权属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并在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06〕185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