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清理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关于对城市建设工程实行交付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的通知》(绍市建〔1985〕第203号)精神,在1998年前办理过交付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的建设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特公告如下:
凡未按规定办理退还手续的建设单位,请于2020年6月30日前至本馆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原件);
2.档案保证金缴费凭证;
3.退还档案保证金收据(原件);
4.建设单位介绍信(原件);
5.经办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
上述材料必须真实,若提供虚假材料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超过公告期限仍未来办理退还手续的档案保证金,本馆将上报上级单位处理。
联系人:鲁莹、胡倾洋
联系电话:0575-85127009、85133269
绍兴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