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05X/2020-2179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0-05-11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其他 | 发文字号: | 浙商务联发〔2019〕12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浙商务联发〔2019〕127号
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经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建管局)、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美丽浙江建设和大气污染防治战略部署,切实抓好全省预拌干混砂浆行业清洁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有关要求,省商务厅联合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和省生态环境厅经过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组织编制了《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
附件:1.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2.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清洁生产验收标准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12日
附件1
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浙江省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在全省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工程质量、改善人居环境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8年,全省共拥有114家预拌干混砂浆企业,随着政府推动力度继续加大,企业数量还在逐年增加。现有企业由于建设年份不同、采用装备不同等客观原因,造成各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部分企业的环保工作与国家的要求有差距,已明显影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现有企业普遍存在原材料堆场、物料输送皮带、生产车间等未全封闭;烘干使用的燃料不符合政策要求;生产设施、运输车辆、粉料储罐等配置的除尘器不符合现有环保标准;砂浆移动罐仍采用直放式滚动搅拌机;生产现场无组织粉尘排放明显等共性问题。同时,由于整个预拌干混砂浆行业生产所用的砂、水泥等大宗原材料和砂浆产品运输频繁,易造成周边道路扬尘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会直接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对整个行业造成负面影响,而且还严重影响到所在城市的形象和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对预拌砂浆行业进行清洁生产改造,尽快提升整个行业的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为减少我省雾霾天气,建设美丽浙江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实施目标
通过本方案的实施,使全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符合清洁生产和环保要求,实现砂、水泥等原材料的存储、输送,以及预拌干混砂浆生产、运输、使用全过程的污染控制。预拌干混砂浆行业大气扬尘控制水平达到或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生产固废实现综合利用,废水排放、噪声控制和危险废弃物处置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的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同时,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优化预拌干混砂浆企业布局,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任务
(一)优化产业布局
1. 严格新建项目管理
新建预拌干混砂浆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本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新建项目选址应避开环境敏感区,远离集中居住区、商业区,并按照本行动方案中清洁生产要求进行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相应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备案、审批手续。
2. 引导企业合理布局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的原则,引导企业合理布局,促进市场有序竞争。鼓励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开展区域性兼并重组,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企业成本,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切实提高行业整体技术研发能力和清洁生产水平。
3. 全面整治非法项目
对土地使用不符合用地政策、项目建设不符合规划、环保审批手续不全、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预拌干混砂浆生产项目,由所在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经信、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或逾期不改正的企业,按要求进行拆除,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场地土壤进行修复,恢复土地使用性能。
(二)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1. 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以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为导向,推广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引导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主要包括:一是物料输送、仓储、干砂分级、计量配料、混合等主要生产环节采用分散控制、集中管理的信息技术(DCS技术);二是预拌砂浆运输车、砂浆移动罐等采用卫星定位系统和库存在线监测系统;三是烘干炉使用清洁能源和实施余热回用技术;四是生产管理导入ERP系统;五是稳步推进原材料采用机制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业废弃物技术;六是采用分布式除尘方式;七是取缔易扬尘、水灰较难控制的直放式滚筒型搅拌机式的砂浆移动罐等。
2.加强清洁生产技术创新
(1)建设预拌干混砂浆省级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中心。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具有较强技术创新实力、市场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的标杆企业(数量控制在全省企业总数的5%左右),作为省级预拌干混砂浆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中心,积极开展干混砂浆产品、生产装备和工艺,以及原材料、能源利用等清洁生产相关的技术创新工作。
(2)鼓励原材料清洁生产技术创新工作。以机制砂石的颗粒整形、级配调整、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等关键技术和工艺为重点开展技术研究和创新,拓展砂石来源,提高质量保障能力;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利用废石,尾矿、建筑废弃物等生产机制砂,节约天然资源,实现预拌干混砂浆绿色发展。
(3)制定主要设备和技术服务的提升计划。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会同行业协会、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中心等单位,根据清洁生产新技术的应用情况,结合预拌干混砂浆产品需求的市场变化,制定主要设备和技术服务供应商应承担的清洁生产技术提升工作的计划,形成管理部门、生产企业、设备和技术服务供应商互动的技术提升模式。
(4)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省、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联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创新中心等机构开展预拌干混砂浆清洁生产、产品研发等各类技术培训,切实加强行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3. 促进清洁生产技术交流
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通过网站、内部刊物,以及举办技术交流培训等形式,及时发布和提供行业最新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情况。
4. 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和评估工作
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预拌干混砂浆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制定相应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计划,引导企业持续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工作,从源头消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适时引进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组织专家对全省预拌干混砂浆行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评估。
(三)强化污染治理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原材料储运和输送过程扬尘防治措施。粉、砂状原材料应在室内储存,运输应当采用密闭运载工具,防止沿途撒落;砂石等原料堆场采用密闭料场或筒仓,不同规格的砂石设置隔离带分别堆放。厂区内物料应采取封闭方式输送(含码头到料库的物料输送),如需叉车、铲车等搬运输送的,各项操作应在封闭场所内进行,并采取相应的收尘和抑尘措施,操作人员按规定佩戴卫生防护用品。厂区内物料输送过程产尘点应当配备相应的粉尘收集和处理设施。
生产过程粉尘产排点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过程各粉尘产排点,应当配置相应的粉尘收集和处理设施,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厂区和厂界扬尘防治措施。厂区道路和场地,除绿化区域之外,其余的地面应实施硬化,破损地面应及时修复,根据厂区布局情况,因地制宜种植有抑尘功能的乔木或灌木等植被防护带。
产品道路运输过程扬尘防治措施。袋装成品库房应全封闭;散装干混砂浆应采用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运输,预拌砂浆进出运输车时,应当配备和使用收尘设施,盖紧密封装置,确保输送过程不出现扬尘;干混砂浆运输车在进出厂区前应当进行清洁状况检查;厂区和砂浆使用工地出入口处均应设置车辆清扫设施,保证出入厂车辆车身干净,车身上的标志和车牌号码清晰可见;运输途中不得有物料跑冒滴漏。运输车辆达到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车。
产品使用工地扬尘防治措施。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砂浆泵送设备和砂浆移动罐;淘汰易扬尘、水灰较难控制的直放式滚筒型搅拌机,配置符合清洁生产和环保要求的搅拌设备(各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落实淘汰直放式、滚动型搅拌机式的砂浆移动罐工作中,需采用统一标准,特殊情况报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应按规定的气压将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内的散装砂浆充入砂浆移动罐内,在充料时,移动罐的出气管应当与专用收尘器相连,现场不得有物料撒落和扬尘。
在厂区主要产尘点周边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加强颗粒物排放管控;按管理部门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错峰运输方案。
2.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固定噪声源如混合机(破碎机)、皮带机、提升机、空气压缩机等应采取减噪、隔噪措施,降低噪声污染;流动噪声源如汽车、叉车等应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区域隔离、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降低噪声污染;厂区通过合理区划、区域隔离、加强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厂区和厂界噪声必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相关要求。
3.固体废物管理、处置措施
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暂存处置分别满足《一般工业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维修产生的废铅酸蓄电池、废油、各类含油废弃物及实验室产生的废化学试剂、化学品包装物等危废,必须严格按照危废管理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属于危废的生产固废要分类收集、分类回用或综合利用,妥善贮存、安全运输,不得随意向环境排放,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4.水污染防治措施
明确排放标准。各企业应按环保批文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要求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严格按标准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不得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超标排放。
废水清污分流。设立厂区冲洗水、实验室废水、初期雨水的处理和回用设施,确保生产废水零排放,新建企业应当设置厂区雨水收集和利用系统。
(四)规范清洁生产管理
1. 建立清洁生产工作制度
建立切实有效的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减少生产过程、储运过程物料的跑冒滴漏、噪声和扬尘,保证厂区和厂界各项指标达标排放,减少对厂区职工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各企业要通过持续清洁生产,不断提高生产设备和工艺技术的清洁生产水平,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从源头节约资源,消减各类污染物产生。
2. 提高内部环保管理能力
所有预拌干混砂浆企业必须按照环保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环保组织体系、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规范环保台账系统(包括废气、废水、固废、噪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管理台账);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三级用能、用水计量和环保管理;生产过程要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实施计划
(一)制定计划
各设区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预拌干混砂浆企业清洁生产基本情况梳理排查,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制定并发布本市具体实施计划。计划中应明确各企业实施时间、改造方案等相关内容,报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备案。具体时限及工作要求如下:
1. 2020年年底前,各设区市完成1-3家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建设,并完成省级预拌干混砂浆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中心的推荐。
2. 2021年6月底前,所有保留企业完成清洁生产改造工作。
3. 2021年底前,组织完成全省清洁生产改造工作的“回头看”和绩效评价工作。
省级管理部门对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中心、示范企业、达标企业进行授牌(有效期三年)。
(二)组织实施
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实施方案的宣传和落实工作,要加强对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具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改造提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督促企业按计划完成改造任务。
(三)考核验收
对于完成改造提升的企业,按照“达标一家、验收一家”的原则,由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牵头组织或委托组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企业,由省商务厅、经信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生态环境厅进行联合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预拌干混砂浆行业清洁生产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组建全省推进预拌干混砂浆清洁生产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政策制定、工作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市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政策制定、工作协调和落实。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预拌干混砂浆行业清洁生产工作的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推进行业清洁生产工作对大气扬尘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作用,为实施提升行动创造良好的氛围。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要做好清洁生产培训工作。
(三)加强技术指导
组织做好预拌干混砂浆清洁生产改造的专家咨询、指导等技术服务工作。组建由从事土地利用规划、厂房设计建设、清洁生产技术与管理、节能、环保、预拌干混砂浆装备制造和生产技术研究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团队,帮助企业做好清洁生产改造工作。专家库成员名单由省级管理部门推荐。
(四)加强政策引导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衔接,争取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资金等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技术创新和改造工作。
各地商务、经信、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及时做好企业清洁生产改造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对于符合各类规划要求的混合搅拌楼、原材料库等固定生产场所的全封闭等改造工作,应按“最多跑一次”、“零土地技改”、“环保设施”等文件规定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减少企业顾虑和负担,大力支持企业的清洁生产改造工作。
(五)依法实施监管
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洁生产改造工作的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拌干混砂浆企业的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2 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清洁生产验收标准 | ||||||
类别 | 序号 | 判断依据 | 条件类型 | 是 | 否 | 验收说明 |
项目 建设 相关 政策 符合性 | 1 |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 强制性条件 | |||
2 | 符合本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 |||||
3 | 依法依规用地;符合建设项目用能管理制度要求 | |||||
4 |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按国家排污许可制度的要求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 |||||
5 | 取得相应生产资质;《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线建设导则》发布后(2014年5月6日)建设的项目,应符合《导则》规范 | |||||
清洁 生产 条件 | 6 | 所有运输车辆达到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车。 | 强制性条件 | |||
7 | 散装预拌干混砂浆运输车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右转弯自动报警装置、车载收尘器,并正常运行;移动罐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自动报警系统、称重计量和防离析装置;专用车辆驾驶员应参加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 | |||||
8 | 水泥、粉煤灰、矿粉等原材料必须散装进厂、不得使用袋装产品,散装粉料气送上料管采用硬式密闭接口,气压控制在0.2MPa以下 | 强制性条件 | ||||
9 | 烘干炉全部采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燃煤和生物质等燃料;燃气烘干炉采用低氮燃烧方式。特殊情况报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论证确定 | 强制性条件 | ||||
10 | 生产设备、移动罐、料仓等定期保养采用的防护漆必须采用水性环保漆 | |||||
11 | 砂石堆料场粗细骨料分隔堆放、地面硬化并确保排水通畅,料场环境便于骨料自然晾干 | |||||
12 | 砂、水泥等粉砂状原材料采用密闭方式运输,防止沿途洒落 | |||||
13 | 原有企业:按国家时间期限要求淘汰落后设备 | |||||
新建企业:所有配套的变压器、电机、水泵、空压机、照明灯具等均不属于国家淘汰目录产品和地方明令淘汰或禁止的落后工艺和装备,并且要达到新建企业的能效标准要求 | ||||||
14 | 生产线设置“在线清扫系统”,生产主塔内每层楼设置1套以上的“清扫终端”;袋装工序采用高效布袋除尘设施 | |||||
清洁 生产 条件 | 15 | 粉料仓顶部的布袋除尘器出口附近,生产线的皮带传输机、破碎机、筛分机、烘干炉、混合机、包装机和卸料口等主机设备和主要扬尘部位附近,安装若干视频在线监视系统和粉尘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便于监视所有除尘器的运行效果 | ||||
废水 处理 | 16 | 场地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等经处理达标后进行利用,不得直接向外排放;废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底部和四周需做好硬化和防渗防漏措施 | 强制性条件 | |||
17 | 厂区实施有效的雨污分流,厂门口设置雨污分流设施分布标示图;有完善的废水收集管网、能够把厂区内的实验室废水、场地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等全部有效地收集到废水处理利用系统,含油废水设置隔油预处理设施 | |||||
18 | 建有满足稳定达标排放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条件的要纳管排放 | |||||
废气 粉尘 和 噪声 处理 | 19 | 烘干炉废气必须配置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强制性条件 | |||
20 | 混合机主机区域二层及以上部分必须完全封闭,采光设施必须采用密闭不可开启式;主操作室应与生产区域空间隔离,并具备隔音、防尘条件 | |||||
21 | 生产过程原材料上下料、破碎工序、干砂分级、烘干、配料、混合搅拌、包装、散装砂浆运输车装卸主要粉尘产排点,预拌砂浆运输车和移动罐等必须配置相应的粉尘收集和处理设施 | |||||
22 | 砂石堆料场、配料计量仓斗及输送皮带系统(含码头到料库的物料输送)等完全封闭,并在噪声大的区域封闭墙体中使用隔音板材,以防止粉尘和噪声污染; | |||||
23 | 粉尘收集处理采用带自动清灰装置的袋式收尘器和分室脉冲反吹式清灰方式,配置的环保设备处理能力符合环保稳定达标排放要求 | |||||
24 | 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干混砂浆专用运载车、砂浆泵送设备和砂浆移动罐;砂浆移动罐必须配置符合环保要求的搅拌设备,不得采用直放式、滚筒型搅拌机式的砂浆移动罐 | |||||
25 | 具备机制砂制备的企业,破碎系统和机制砂系统必须设置在全封闭的厂房内进行,并在封闭墙体中使用隔音板材,以防止粉尘和噪声污染 | |||||
固废 处置 | 26 | 设备车辆维修产生的废油、废铅酸蓄电池,含油固废及实验室产生的废化学品试剂和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交由专业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强制性条件 | |||
27 | 筒仓表面、设备表面、地面等不应有积油、堆积灰 | |||||
28 | 机制砂企业破碎系统产生的砂土,在收集、储存、运输和综合利用中不得产生扬尘 | 强制性条件 | ||||
29 |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循环利用集灰、不合格品、废品和退回的产品,并设置专用密闭型处理装置;不能利用的按要求进行规范处置 | |||||
环境 监测 应急 和 环境 管理 | 30 | 有组织排放的排气筒应设置粉尘永久采样孔和采样测试平台,在厂区主要产尘点周边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环境监测工作符合相关环保标准要求 | 强制性条件 | |||
31 | 各类粉状料料仓安装料位报警装置或安装重量感应器;必须有粉料仓、输送管等意外爆仓(管)的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按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错峰运输方案 | |||||
清洁 生产 评价 量化 指标 | 32 | 产品出厂质量合格保证率达到 100 % | 引导性条件 | |||
33 | 产品出厂检验一次合格率≥96% | |||||
34 | 产品散装率≥90%(特种砂浆除外) | |||||
类别 | 序号 | 判断依据 | 条件类型 | 分值 | 得分 | 验收说明 |
已有 项目 打分 指标 | 35 | 烘干炉采用节能型炉子,实施余热回收利用技术★ | 新建企业为 强制性条件 已有企业为 引导性条件 | (2) | ||
36 | 粉料卸料使用场内固定空压机,不用随车空压机★ | (2) | ||||
37 | 企业生产导入ERP管理系统★ | (2) | ||||
38 | 企业在设计厂区布局时,必须通过物料平衡和产能平衡确定各物料库房的库容、布局及内部物流通道,确保全厂布局的合理性;配料生产线应配有一定数量的备用筒仓★ | (2) | ||||
39 | 物料输送、仓储和干砂分级、计量配料、混合等主要生产单元环节采用分散控制集中管理信息技术(DCS技术),采用中控技术实现远程在线控制★ | (2) | ||||
40 | 砂石等物料在输送过程中无撒漏现象,生产现场无明显扬尘;预拌干混砂浆在装车、运输过程无跑冒漏现象★ | (2) | ||||
41 | 建有雨水收集和利用设施 | 引导性条件 | (2) | |||
42 | 料场主要产尘点配置收尘除尘设施或在装载车通道区域内配置喷淋抑尘装置等措施降低粉尘污染,喷淋不应影响原料的干燥程度 | (2) | ||||
43 | 厂区大门口应设置自动化车辆清扫设施,对车轮、车身、罐体等进行清扫,避免脏车出厂 | 引导性条件 | (2) | |||
44 | 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制度健全,相关档案资料齐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排放监测台账规范完备 | (2) | ||||
所有 项目 打分 指标 | 45 | 厂区绿化面积达到10%以上;生活区和办公区应分布在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厂区的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区布置,分布合理 | 引导性条件 | 2 | ||
46 | 采用低能耗、低排放、低噪声的生产、运输、泵送、试验等设备;运输车辆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2 | ||||
47 | 采用高塔式料仓或采用机械自动化上料方式,取代人工装载机,降低生产过程的噪音、粉尘和能耗 | 2 | ||||
48 | 原材料中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建筑废弃物(不包括矿粉和粉煤灰),并有相关指标检测与污染危害防控措施 | 2 | ||||
49 | 单位砂子烘干能耗≤10 kgce/t或采用机制砂 | 2 | ||||
50 | 单位产品电耗 纯天然砂生产工艺单位产品电耗≤4.0KW.h/t 纯机制砂生产工艺单位产品电耗≤8.0KW.h/t 使用建筑垃圾生产工艺单位产品电耗≤11KW.h/t | 2 |
说明:
1. 条款分强制性、引导性条件2类。其中对现有企业的强制性条件31条,引导性条件19条;对新建企业的强制性条件37条,引导性条件13条;打“★”的6条,新建企业作为强制性条件,现有企业作为引导性条件。
2. 强制性条件为否决项,任何一条为“否”时,验收不通过;引导性条件为赋分项,每项2分;其中示范企业的分值,新建企业分须达到20分以上;现有企业分值必须达到26分以上。2018年12月31日(含)之前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为已有企业,该日期之后的企业为新建企业。
3. 湿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参考《浙江省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执行。
4.淘汰设备、工艺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本)》。
5.期间,若国家、地方政策和行业标准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6.生产线“在线清扫系统”亦即大功率中央吸尘系统,可对生产线中的落地灰、设备上浮灰等进行中央吸尘处理,生产主塔内每层楼上均宜设置一个以上“清扫终端”,以方便清扫。
浙江省商务厅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