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508J/2020-21515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公开日期: | 2020-05-25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文字号: | 绍公通〔2020〕74号 |
各区、县(市)公安(分)局,驻局纪检监察组、市局各部门:
《全市公安机关民警职业荣誉仪式规范》已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绍兴市公安局
2020年5月25日
全市公安机关民警职业荣誉仪式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进一步凝聚警心、激励斗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规范(试行)》《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是指在公安民警职业生涯重要节点和特殊时刻举行的激励仪式,应当充分体现警察职业特征,做到隆重、庄严、务实、简朴。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公安民警入警、入党、授予(晋升)警衔、立功受奖、任职、退休等职业生涯重要节点,以及追悼因公牺牲民警、祭奠公安英烈等特殊时刻,举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
各项仪式可与升国旗仪式、重大纪念活动、重要工作会议、全体民警大会、警察节等各种节庆典礼和会议活动结合进行,不同仪式可视情合并进行。
第四条 举行人民警察荣誉仪式应当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党委领导下,由政工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警种配合。
第五条 参加荣誉仪式的民警应当着警服、戴警帽,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做好各项仪式活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除涉密信息外,应当做好宣传报道。
第二章入警宣誓仪式
第七条入警宣誓是公安民警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为本级公安机关新加入公安队伍的公安民警举行入警宣誓仪式。
第八条入警宣誓一般安排在新录用公安民警入警训练合格后、正式上岗前实施。
第九条入警宣誓仪式基本要求:
(一)入警宣誓仪式场地应当悬挂警徽,按规定悬挂“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
(二)参加宣誓人员应当着装统一、仪容严整。
(三)宣誓前,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人民警察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
第十条入警宣誓仪式基本程序:
(一)宣布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领誓人领誓,新入警民警面向警徽宣誓;
(四)颁发初任培训结业证书;
(五)民警代表发言;
(六)领导讲话;
(七)奏(唱)《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八)宣布仪式结束。
第三章授予(晋升)警衔仪式
第十一条警衔是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区分人民警察等级的标志,是国家和人民给予的荣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公安民警被首次授予警衔和警衔跨等次晋升时,举行授予(晋升)警衔仪式。
第十二条授予(晋升)警衔仪式基本要求:
(一)举行授衔仪式场地应当悬挂警徽,按规定悬挂“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
(二)仪式前,应当对首次授衔的公安民警进行授予警衔的目的和意义、警衔管理和佩戴要求等相关内容的教育。
第十三条授予(晋升)警衔仪式基本程序:
(一)宣布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宣读授予(晋升)警衔命令;
(四)颁发警衔标志、证书;
(五)重温人民警察誓词;
(六)领导讲话;
(七)奏(唱)《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八)宣布仪式结束。
第四章入党宣誓仪式
第十四条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在党委批准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之日起1个月内举行。
第十五条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组织举行,可单独为预备党员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也可分批组织预备党员举行集体入党宣誓仪式。
第十六条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同志主持,全体党员或党员代表参加。同时,可邀请上级党组织有关同志、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十七条 入党宣誓仪式场地应当悬挂党旗,按规定悬挂“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参加入党宣誓仪式人员,应举止严肃庄重,着装干净整洁,正式党员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
第十八条 入党宣誓仪式基本程序:
(一)宣布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际歌;
(三)宣读预备党员名单;
(四)面向党旗宣誓;
(五)领导讲话;
(六)宣布仪式结束。
第五章升国旗宣誓仪式
第十九条 升国旗宣誓仪式是进行爱国主义和忠诚教育的重要手段,一般在国庆、元旦等重大节点组织。
第二十条升国旗宣誓仪式基本程序:
(一)宣布仪式开始;
(二)出旗,升国旗、奏唱国歌;
(三)面向警徽重温入警宣誓;
(四)领导讲话;
(五)奏唱《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六)宣布仪式结束。
第六章表彰奖励仪式
第二十一条举行仪式为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授奖,是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为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举行表彰奖励仪式。
第二十二条表彰奖励仪式应当在表彰奖励文件发布后适时组织举行。一段时间内多个集体和个人获表彰奖励的,可集中举行表彰奖励仪式。
第二十三条表彰奖励仪式由奖励批准机关或由奖励批准机关委托下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表彰奖励仪式基本程序:
(一)宣布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宣读表彰奖励文件;
(四)颁授、颁发奖匾、奖状、奖章、证书等;
(五)获奖代表发言;
(六)领导讲话;
(七)奏(唱)《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八)宣布仪式结束。
第二十五条战时表彰奖励仪式可根据战时战地需要、岗位工作特点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举行,简短庄重。
第七章宪法宣誓仪式
第二十六条市局任命的科级及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举行仪式时由市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受其委托的负责人监誓。
第二十七条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二十八条宪法宣誓仪式基本程序:
(一)宣布仪式开始;
(二)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三)宣读任命文件;
(四)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进行宣誓;
(五)宣布仪式结束。
第二十九条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及时分批进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在宣誓人中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逐句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左手自然下垂,右手举拳,齐声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领誓人和其他宣誓人依次报出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报出姓名。
在宣誓人宣誓时,监誓人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誓词诵读。
第三十条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第八章从警特定年限纪念仪式
第三十一条从警特定年限纪念仪式是对公安民警在公安机关工作奉献满一定年限的褒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为累计从事公安工作满20周年、30周年或从事特定警种满一定年限的民警举行从警纪念仪式。
第三十二条纪念仪式基本程序:
(一)宣布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颁发从警年限纪念章或纪念册;
(四)民警代表发言;
(五)重温人民警察誓词;
(六)领导讲话;
(七)奏(唱)《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八)宣布仪式结束。
第九章荣休仪式
第三十四条退休是民警本人职业生涯和人生历程的重大转折。公安机关组织荣誉退休仪式,目的是回顾退休民警从警职业生涯及对公安工作所做贡献,向即将退休的民警表达敬佩之情,激励在职民警特别是青年民警珍惜职业荣誉、继续献身公安事业。
第三十五条荣誉退休仪式对象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相关规定允许提前退休,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安民警。
第三十六条荣誉退休仪式由离退休干部管理职能部门和民警所在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一年一次。
部门或警种可参照荣誉退休仪式,在民警退休的当月或当季举办欢送会。
第三十七条荣誉退休仪式基本程序:
(一)宣布仪式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宣读退休通知等;
(四)颁发退休证书及荣誉退休章;
(五)民警代表发言;
(六)领导讲话;
(七)奏(唱)《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八)宣布仪式结束。
第三十八条民警荣誉退休章由市局负责制发。荣誉退休仪式的有关安排,应当事先征求退休民警的意见。
第十章因公牺牲民警送别仪式
第三十九条送别因公牺牲民警是表达深切缅怀和无限哀思,告慰英灵,抚慰亲属,弘扬正气的重要方式。公安民警因公牺牲后,所在公安机关应当举行送别仪式。
第四十条参加送别仪式的民警应当胸佩白花,整齐列队。
第四十一条送别仪式的基本程序:
(一)宣布仪式开始;
(二)介绍因公牺牲民警生平和事迹;
(三)宣读唁电等;
(四)向因公牺牲民警遗像(体)致敬、默哀,全体民警脱帽致哀;
(五)列队依次向因公牺牲民警送别。
第四十二条因公牺牲民警送别仪式,应当庄严简朴,充分尊重因公牺牲民警亲属的意愿。
第十一章公安英烈缅怀仪式
第四十三条公安英烈缅怀仪式是深切缅怀公安英烈,大力弘扬公安英烈精神、激励民警献身公安事业的重要活动。缅怀仪式应当于清明节、烈士纪念日等特定节日、纪念日之际,在烈士陵园、烈士墓前、纪念碑、警察博物馆等地点举行。
第四十四条缅怀仪式的基本程序:
(一)宣布仪式开始;
(二)全体人员脱帽向英烈默哀;
(三)向烈士敬献花篮(圈);
(四)主要领导整理缎带;
(五)重温入警誓词(主要领导领誓);
(六)主要领导讲话;
(七)宣布仪式结束。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由市公安局政治工作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