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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0-07-01 16:58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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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市减灾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外办、市统计局、市人防办、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绍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绍兴支队、萧甬铁路皋埠站等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为: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听取受灾区、县(市)的灾情和灾害救助情况汇报,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2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为市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为: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地方的沟通联络;负责灾害信息的汇总、汇编和报告;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经市减灾委同意,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参加救灾工作;完成上级减灾委下达的其他任务。

2.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统筹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应急联动协调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的现场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自然灾害信息报送及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指导协调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和森林火灾、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协调、指导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协调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适时报道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

3. 市发改委:及时了解灾情,并向上级发改部门报告,争取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指导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协调安排灾区的粮油应急供应;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指令按程序调出;协同市应急管理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

4. 市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

5.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的防震减灾工作政策、法规;指导、监督全市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市属地震台网和测报点,负责地震监测、灾害情报收集与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6.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好交通疏导、管制等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组织警力实施救灾工作。

7. 市民政局: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及时组织、指导社会力量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救助。

8. 市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9.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相关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等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帮助、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工作。

10. 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受灾地区的环境污染监测、分析,提出污染控制建议。

11. 市建设局:指导受灾地区灾后房屋修复、重建和市政基础设施重建等工作;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

12.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自然灾害期间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组织开展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工作。

13.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

14.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和协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15. 市商务局:配合开展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管理有关工作。

16.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抢救伤病员、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保障用水健康安全;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援助。

17. 市外办:负责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我市灾后重建资金、物资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

18. 市市场监管局: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19. 市统计局:负责对灾情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

20. 市人防办:根据市政府决定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疏散场所为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保障;组织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服务队参加抢险救灾。

21. 市科协: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学会的减灾救灾技术研究工作。

22. 市红十字会: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23.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冻害、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24.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参加综合性应急救援工作;加强灾区消防安全;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25. 绍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根据需要,组织指挥所属民兵人员、协调组织现役部队力量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26. 武警绍兴支队:负责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加抗灾救灾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27. 萧甬铁路皋埠站: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期间铁路运输网络安全,负责协调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2.4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对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

2.5区、县(市)减灾委员会

区、县(市)减灾委为其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区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3灾害预警和信息管理

3.1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或省减灾委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 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县(市)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预防控制救助工作要求。

2. 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 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 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 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 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及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7. 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3.2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3.2.1信息报告

(1)逐级报告

乡镇(街道)应在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本区域灾情;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进行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2)24小时零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天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每天10时前向省应急管理厅上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3)核定报告

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各区、县〔市〕灾情数据)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干旱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1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核定台账

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灾情核定台账管理,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3.2.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害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重大突发汛情灾情信息由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一个口子、一个标准、第一时间”的要求,加强信息的采集、核对和报送,在报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条线上报,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瞒报、漏报。

法律法规对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应急处置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4.1Ⅰ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5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万人以上。

4.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1.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启动Ⅰ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受灾区、县(市)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宣传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从大灾预备金中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

(6)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驻绍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粮食物资储备部门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民政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发改、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通信管理机构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建设部门指导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水利部门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科技部门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灾情稳定后,根据灾害评估工作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地县级政府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1万间或5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4.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4.2.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受灾区、县(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各地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宣传部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从大灾预备金中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

(6)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驻绍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绍部队、武警部队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7)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粮食物资储备部门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会同民政部门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指导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民政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和心理援助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县级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 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4.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4.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区、县(市)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从大灾预备金中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

(5)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粮食物资储备部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民政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卫生健康部门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和心理援助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县级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  Ⅳ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4.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视情从大灾预备金中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粮食物资储备部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预案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启动条件调整

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酌情调整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

4.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根据“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终止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 后期处置

5.1过渡期生活救助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受灾地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5.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 受灾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汇总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报省应急管理厅。

2.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省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3.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粮食物资部门负责确保粮食供应。

5.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可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后,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各区、县〔市〕数据)报省应急管理厅。

2. 开展灾情评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上报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下达补助资金。

3. 指导恢复重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市应急管理局、市建设局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相关工作,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住房重建工作。

6 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省市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区、县(市)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市、县两级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6.2物资保障

要健全全市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市、县、乡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要建立救灾物资规划、采购、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要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各级储备库、村级避灾安置点、疏散场所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要建立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按规定调用灾区邻近的县级粮食物资储备部门救灾储备物资。

6.3通信和信息保障

按照省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要求,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6.4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级政府应当配备齐全的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县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体育场馆、文化礼堂、人防疏散场所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6.5人力资源保障

要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培训。

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市减灾委办公室每两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6.6社会动员保障

要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6.7宣传教育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 附则                                                                       

7.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山林火灾,森林病虫灾害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市)减灾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报备。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绍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17〕64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