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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序、有力有效应对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市外发生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工作原则。
2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Ⅰ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重大(Ⅱ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3较大(Ⅲ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4一般(Ⅳ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组织体系
3.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应急管理局、市科技局、绍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绍兴电力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绍兴银保监分局、绍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绍兴支队相关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党委政府负责人。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确定、调整响应级别;协调和安排救援力量展开抢险救灾,接收、协调和安排外市(境外)救援力量展开抢险救灾;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灾民转移安置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组织和指挥各类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向社会通告震情灾情信息及抗震救灾宣传;视震情灾情派出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颁布临时规章、规定,必要时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执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3.2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 市委宣传部:启动地震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引导管控相关舆论;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有序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 市发改委: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核、审批有关防震减灾、地震监测和前兆台网的建设、升级与维护项目;参与震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组织粮源和重要物资,保障灾区粮食和重要物资供应,并根据市指挥部的需求,按程序负责组织储备救灾物资调出。
3. 市经信局:组织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
4. 市教育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学校人员伤亡、校舍破坏等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被埋压人员的救援;协调落实灾区学生的异地就学,协同做好过渡性教室搭建、校舍安全监测等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把防震减灾应急救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5.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震情灾情的速报、续报,及时上报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负责抗震救灾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震情会商,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开展地震烈度评定、科学考察和震害调查等,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开展防震减灾应急科普宣传和研究;承担防震减灾的日常工作。
6.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前往或者途经灾区交通干线的管制措施。
7. 市民政局:组织指导开展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8.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地震灾害专项防治、应急与救灾工作经费的筹集和落实,以及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9.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评估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
10. 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和收集灾区环境污染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加强对灾区环境的监测,负责指导地震灾害引起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1. 市建设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建设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开展危房鉴定,参与灾后重大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监管建设工程的防震措施。
12. 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港口和有关设施的排险抢修;协调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震区干线交通的管制措施;监督指导交通建设工程落实防震措施。
13. 市水利局: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山塘水库、水电站、堤防海塘、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情排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应急抢险工作的技术支撑,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指导监管水利工程的防震措施。
14.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
15.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掌握商贸企业损毁情况,指导恢复灾区市场供应和商贸企业生产自救。
16. 市文广旅游局:负责灾区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撤离工作;指导监管文化和旅游设施的防震措施。
17. 市卫生健康委:了解和收集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医疗救援队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保障用水健康安全;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精神、心理卫生帮助抚慰工作。
18.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全社会地震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震情灾情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协调灾区救援飞行管制和堰塞湖险情处置,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开展震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查工作;组织、协调救灾捐赠活动,监管、调配救灾物资,协调开通应急避难设施,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19. 市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负责监控灾区易发生燃气爆炸、水管爆裂引起火灾、水灾等次生灾害源,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天然气(煤气)供气管道、公共交通、市政设施等进行排险抢修。
20. 团市委:协助开展地震宣传工作,配合做好地震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21. 市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伤员救治;组织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22. 市气象局: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监测预报。
23. 绍兴电力局:组织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供应;指导电网工程中有关设施的防震措施。
24. 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应对处置地震灾害的综合救援职责,及时组织营救受困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25. 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抢修和维护灾区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做好通信工程和有关设施的防震措施。
26. 绍兴银保监分局:组织指导保险公司做好防灾减损的有关宣传工作,依法协调、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日常参保和灾后理赔、给付工作。
27. 绍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组织所属现役部队和民兵力量,并根据市指挥部的用兵需求,归口协调驻绍部队、区外军队应急专业力量参加抗震救灾行动;积极参与医疗卫生、专业保障等工作。
28. 武警绍兴支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等;协助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及摄影,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3.3专家组
建立抗震救灾专家组,为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决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3.4现场指挥部
根据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市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项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绍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绍兴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负责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全力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运送工作;组织协调当地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加强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分片搜救、科学搜救。
2.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绍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绍兴支队、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负责组织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保障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3.群众生活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负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相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绍兴电力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负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现金供应、防洪、通信、资金支付清算和汇划、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队伍和民间救灾物资接收点。
5.现场监测组
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地震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山洪等次生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加强气象卫星监测分析,滚动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6.治安维护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绍兴支队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跨市域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确保抢险救援救灾交通通畅。
7.震害评估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负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8.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科技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3.5区、县(市)指挥机构
区、县(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机构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4运行机制
4.1地震监测
全市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省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地震信息监测系统,加强震情跟踪监测。
4.2灾情接报
1.震情速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后,市科技局在接收到省地震局的震情速报信息后,应快速上报市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灾情报告。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较大(Ⅲ级)以上地震灾害,各成员单位分别了解、收集和掌握各自系统受灾情况,并报市指挥部。市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市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应急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由市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有序组织、指导震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市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Ⅱ级(重大地震灾害)、Ⅲ级(较大地震灾害)、Ⅳ级(一般地震灾害)。
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接受省政府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配合省级现场指挥部,共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在震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联合震区所在区、县(市)政府共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主要由震区所在区、县(市)指挥机构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加强值班值守,保持与震区信息联通,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和专家赴震区现场给予指导和支持。
当地震灾害事件超出震区所在地政府处置能力时,可向市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可视情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4应急处置
4.4.1先期处置与保障
当地震灾害发生时,震区所在区、县(市)和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及时掌握和报送灾情,启动应急响应,发动基层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震情报告,第一时间根据需要派员参加市指挥部工作,根据部门职责和指挥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和保障工作。
4.4.2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可根据灾情和救援工作实际,采取下列处置措施开展救援,有序利用应急救援力量展开应对。
(1)集中力量救援: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有序组织各类救援力量和装备搜救被压埋人员和失联人员,调集抗震救援工程机械和器材,营救被困人员。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和指挥地震救援行动,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科学部署救援力量,科学实施救援,不惜一切代价挽救每一个群众生命。
(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及受灾群众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3)群众安置和善后工作:事发地县级政府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筹集和调运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生活保障。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安置受灾群众;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基础设施抢修: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码头、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援救灾物资装备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电力、城管、通讯等部门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5)灾情研判和气象监测: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省级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灾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天气变化。灾区所在地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次生灾害防范: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7)衍生灾害防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和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8)灾区秩序维护: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协助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9)志愿服务管理:灾区所在地指挥机构要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的特长和优势,统一协调、有序管理抗震救援志愿者队伍,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工作站,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志愿活动。
(10)物资人力支援:各级指挥机构视情开展为灾区群众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4.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根据响应级别,震区相应指挥机构要按照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并按相关规定发布权威信息和召开新闻发布会。要加强网络媒体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自己的意见,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环境。
4.6结束响应
在地震灾害救援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以及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震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震区地方政府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防疫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勘查和理赔工作。
5.2应急调查与总结
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震区所在县级指挥机构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及时提交调查总结报告。市指挥部汇总后向市政府提交抗震救灾工作总结报告。
5.3恢复重建
震区县级政府应当根据重建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灾区重建环境、资源等进行评估认证,制定重建规划,并报上级党委、政府,积极迅速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绍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绍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单位)和县级政府应加强地震救援、综合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医疗卫生救护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基层乡镇(街道)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抗震救灾应急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应急管理、发改、经信、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建成规模适度的市级救灾物资装备储备库体系,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落实抗震救灾工作资金,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6.3基础设施保障
要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发改、电力部门(单位)要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电力系统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电力系统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保障地震现场应急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6.4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6.5宣传教育
宣传、文广旅游、科技部门要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载体,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科技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6.6 培训演练
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要制订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6.7 奖惩措施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7.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大中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科技局要做好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建议报告市政府;市指挥部根据震情需要建议相关区、县(市)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必要时,派出应急工作组给予帮助指导。
7.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我市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传言发生地政府在应对工作中起主体作用,市应急管理局、市科技局和市委宣传部协助当地政府工作。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按以下措施处置:
1. 迅速查明地震传言的来源、波及范围、成因和背景;
2.根据震情趋势,针对传言动向和性质,拟定宣传口径,市科技局在省地震局指导下,及时配合做好事实的澄清,解除群众疑虑;
3. 必要时,请求省地震局派出地震专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地震宣传和平息传言工作;
4. 市委宣传部对传言发生地区的宣传机构进行指导,统一宣传口径,播发有关辟谣的新闻报道或公告;
5. 传言发生地公安部门要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协同调查传言原因,对故意制造和散布地震传言者开展教育,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 市应急管理局、市科技局和市委宣传部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
8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市)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可制订地震应急工作方案,并于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大型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中型水库和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须制订地震应急专项预案,并报所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市指挥部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应急管理、发改、科技等部门,对各区、县(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地震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