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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确保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高效有序,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灾害等级分级负责,确保快速、准确处置突发地质灾害。
2 灾害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地质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1. 灾害险情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2.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2 重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1. 灾害险情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2.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3 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1. 灾害险情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4 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1. 灾害险情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2.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组织体系
当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时,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3.1市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绍兴电力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绍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绍兴支队等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指示精神,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配合省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开展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织、指挥、协调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督促、指导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为:协助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督办落实,负责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承担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文件、文稿的办理和会务工作,完成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全社会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灾情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实工作;组织协调救灾捐赠活动,监管调配救灾物资,协调开通应急避难设施,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2.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与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互联网等舆情引导与监管。
3.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师生紧急疏散转移,修复受损毁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负责组织开展中小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和技能演练。
4.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技术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提供因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地震信息资料。
5.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联动指挥以及治安保卫和社会秩序维持工作,协助转移受威胁群众,情况危急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全力搜救被压埋人员;负责灾区社会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控工作;提供或共享地质灾害应急会商所需的视频监控资料。
6.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开展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7.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市级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落实以及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8.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牵头负责响应启动前地质灾害险情的协调处置;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评估分析和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报告;组织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9.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评估,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措施;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指导、监督工程建设中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实施;指导、监督建筑施工引发和遭受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
10.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线路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受损交通线路和设施的抢修、恢复,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1.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水情资料;组织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开展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工作。
12.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灾区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工作;指导、监督农业设施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和监督突发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的管理。
13. 市文广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服务企业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组织疏散、协助救治受灾景区游客;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景区、景点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14.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做好灾区医疗救援、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精神、心理卫生帮助抚慰工作。
15. 市综合执法局:组织指导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16.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参与重点地质灾害现场调查。
17. 绍兴电力局:负责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18. 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应对处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综合救援职责,及时组织营救受困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等工作。
19. 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抢修和维护灾区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根据需要,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20. 绍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协调驻绍部队和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应急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工程抢险等工作。
21. 武警绍兴支队:负责组织人员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工程抢险等工作。
3.4现场指挥部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在抢险救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市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长,并设立专项工作组。
1. 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绍兴军分区装备建设处、武警绍兴支队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级政府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2. 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生活和治安保障以及安抚等工作。
3.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民政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和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4. 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组成,负责做好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分析会商和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5.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绍兴电力局、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3.5区、县(市)应急指挥机构
区、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根据实际设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和监测
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重点防范时期、重点防范区域、重要隐患点,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范措施。
2. 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高易发区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针对当地已查处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高易发区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手中。
3. 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县、乡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乡两级政府要健全以村(社区)干部和巡查网格员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
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气象、水利等部门,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等重点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
4. 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高易发区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4.2风险预警
1. 信息收集与分析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2. 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和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及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蓝色)、三级(黄色)、二级(橙色)、一级(红色),分别预示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较高、高、很高风险。
3. 预警预报
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和气象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手机短信、钉钉、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可不向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
4.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预警区域内的当地政府及村(社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风险区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当地政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和应急准备工作。
4.3.1四级(蓝色)预警响应
(1)气象、水利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2)自然资源部门强化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的准备工作;
(3)相关部门人员到岗到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4.3.2三级(黄色)预警响应
在四级(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2)自然资源部门加密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组织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并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
(3)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动员应急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3.3二级(橙色)预警响应
在三级(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密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2)自然资源部门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加强短时预警预报,组织指导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处置,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3)必要时,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受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等应急工作;
(4)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3.4一级(红色)预警响应
在二级(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气象、水利等部门实时开展雨情、水情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2)当地政府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等应急工作,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突发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3)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视情组织、指导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4.4预警响应调整和解除
根据气象条件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预警响应随预警信息等级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别和解除预警,并将结果及时发布。当预警区域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在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等级启动相应响应。
超出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自动终止解除。
4.5预警不一致处理原则
当省、市预警结果的等级、范围明显不一致时,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和气象部门应紧急会商,以会商后确定的预警结果为准。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1. 报告程序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或有人员死亡的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报并经核实后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在事发2小时内将灾害情况分别书面报送至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省、市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及时做好后续有关情况的续报、核报、终报工作。
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规模等级、危害对象、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5.2先期处理
事发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转移。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县级政府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充分发挥“110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指令,迅速采取排险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封锁进出道路、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应急响应启动前,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协调险情处置工作。
5.3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严重程度,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
5.3.1 I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后,配合省联席会议做好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负责先期应急处置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1)将响应指令发至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岗到位24小时带班值守;
(2)随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3)应急工作组赶赴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现场,在省级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后,市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1)将响应指令发至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到岗到位24小时带班值守;
(2)应急工作组赴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现场,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省联席会议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下,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3)指导督促预警区所在地政府组织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以及受威胁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5.3.3 Ⅳ级应急响应
区、县(市)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1)将响应指令发至各成员单位,组织24小时应急值班;
(2)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3)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险情灾情现场,调派应急资源支援抢险救援。
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5.4应急信息发布
市、县两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
5.5响应变更和结束
市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地质灾害级别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可适时调整响应等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后,或汛情、雨情等引发条件影响终止后,可结束相应的应急响应。
6 善后处置
6.1 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调查评估工作,查清事件的发生原因和过程,形成事件调查报告,并报市应急指挥机构。
6.2 奖惩措施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和单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自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市级应急演练工作,各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应急演练工作。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17〕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