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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群众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善后处理,确保社会稳定和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和《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方案。
1.3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坚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市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
2.1市协调小组
市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新闻办、市台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人防办、市红十字会、绍兴海关、绍兴电力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供销总社等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组成。
市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市协调小组主要职责为:承担全市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事发地的信息、需求和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事发地的支持措施;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事发地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研究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
2.2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市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指导、协调事发地群众生活安排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提出拨付应急资金,调配各种储备物资方案;检查和督促事发地人员基本生活安排应急措施的落实;综合汇总各种信息;提出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召开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综合协调会;负责发起社会捐赠,做好捐赠款物接收和拨付工作。
2. 市新闻办: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口径,按照有利于稳定的原则组织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3. 市台办:协助处理突发事件中台湾地区居民的基本生活安排和死者亲属安抚工作,并协助省级有关部门做好通报、联络工作。
4.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指导灾后重建基本建设项目;负责组织事发地的粮油和其他生活保障物资的供应工作;按省级部门规定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政策;密切关注价格异常上涨情况,必要时提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
5.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组织维护事发地的秩序,确保治安稳定;负责外国人、华侨、港澳地区居民死亡的确认工作,出具有关证明。
6. 市民政局:对事发地的死亡人员殡葬处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组织召开群体性死亡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死亡殡葬处理工作综合协调会。
7.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落实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预算和资金。
8.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指导处理突发事件中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有关劳动保障的相关事宜。
9.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环境应急监测并对事故产生的污染物提出处置建议。
10.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事件中人员基本生活用品和捐赠物资的运输保障。
11. 市水利局: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做好水利设施恢复等工作。
12.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群众生产自救工作。
13. 市文广旅游局:协助安排事发地旅行社组织的游客基本生活和游客死亡遗体处理工作。
14.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事发地及安置点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15. 市外办:协助做好突发事件中外国人及亲属的安抚稳定工作,并协助省级相关部门做好通报、联络工作。
16.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查处各种伪劣产品,确保生活必需品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以及产品标识明示的质量要求;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综合监督食品安全。
17. 市统计局:协助做好事发地有关情况统计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18. 市人防办:负责组织突发事件中相关人员防护工作,协助做好人员生活的安置。
19. 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组织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现场救护工作。
20. 绍兴海关:负责海外救援物资优先入关,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地区死亡人员遗体的检疫与出关工作。
21. 绍兴电力局:负责组织保障事发地的电力供应。
22.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处理突发事件中的邮件,快件,确保寄递网络安全。
23. 市供销总社:会同事发地政府负责帮助、指导人员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和保障工作。
24. 各保险机构:负责做好突发事件中相关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2.3各区、县(市)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市)成立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在各区、县(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3应急处置
3.1Ⅰ级、Ⅱ级响应
3.1.1 启动条件
发生事件影响范围较大,事态严重或特别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由省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省级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根据市政府指令,启动Ⅰ级、Ⅱ级响应。
3.1.2 响应措施
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后,市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及时主持召开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人员参加。
市协调小组应将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信息报省政府。如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要及时向省政府申请救灾储备物资;如发生事故灾难、卫生事件、安全事件,要及时向省政府申请各种应急物资和相关应急处置力量。
市协调小组根据省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的要求及时落实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3. 2 Ⅲ级响应
3.2.1 启动条件
当发生事件影响范围较大、事态比较严重事件,需市政府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的,根据市政府指令,启动Ⅲ级响应。
3.2.2 响应措施
(1)协调指挥
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市政府指令, 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市协调小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研究、检查、落实保障工作。
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有关人员待命;据本方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行动职责。
(2)现场工作
必要时,市协调小组组长可带领有关人员直接赶赴现场,组成现场工作组,指导、组织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行动。
现场工作组要监督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落实各项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救助款物;指导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落实上级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上级部门支援。
(3)信息通报
市协调小组应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及时了解情况,综合掌握突发事件基本情况、群众生活保障等信息,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并随时报告相关市应急指挥机构。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平时建立的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等,供市协调小组决策。
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信息报市协调小组。
3.2.3 分类处置
(1)可预见自然灾害处置
在灾害发生前,应派出现场工作组,督促灾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转移安置灾民,指导抗灾救灾。
灾害发生后,根据受灾地县级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2)不可预见突发事件处置
发生事故灾难、卫生事件、安全事件后,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督促灾区政府及时疏散、转移、安置群众,妥善处理死亡人员遗体。
根据事发地县级政府的申请和现场工作组的评估报告,及时调拨各种应急物资,视情调动有关殡仪馆的力量,确保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及时处理。
3.3 Ⅳ级响应
发生事件影响范围较大、事态一般,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市协调小组根据情况调拨物资和人员予以支援。
3.4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解除”原则,根据相应等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相关突发响应结束后,由市协调小组组长确定应急响应终止。
3.5 总结评估
响应结束后,各成员单位要对组织保障、职责履行、响应结果、平时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协调小组。由市协调小组形成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市协调小组应及时组织专家赴事发地进行现场情况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向相关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评估结论。
4应急保障
4.1资金装备保障
市、县两级府财政部门要将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给予合理保障。
市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配备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2物资保障
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依托现有救灾仓储设施,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做到定期清查、补充。要健全各种储备物资、应急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殡葬设备器具,建立各种救助物资和殡葬用品生产厂家名录。
各级粮食物资储备、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物资储备点,各级储备库、点、殡仪馆应储备必需的物资。紧急情况下,配合做好跨地域支援工作。
4.3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大力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市应急管理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乡镇应急管理有关人员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各机关有关工作人员队伍、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市应急管理局要不定期组织演练,在自然灾害多发地域,根据灾害发生特点,实地检验并提高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置工作体系的有效性。
4.4奖惩措施
在实施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过程中,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应急响应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附则
5.1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及发生后,采取各种措施,对可能遭受突发事件的人员基本生活进行的有效保障。
5.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应根据本方案,制定本部门、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行动方案。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绍政办发〔2016〕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