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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20 08:55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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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2016年三区融合工作清单>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6〕24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市区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意见》(绍市民救〔2011〕6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6月1日起,市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调整为: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为每人每月204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为每人每月1635元。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