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25A/2020-2244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公开日期: | 2020-08-26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字号: | 绍市自然资规发〔2020〕5号 |
各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开发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各处室、单位: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权下放扩面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40 号)“自2020年1月1日起,省政府下放给杭州市富阳区、临安区,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上虞区、柯桥区的相关土地审批权限分别上提至杭州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行使。”的要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事项内容及操作办法
(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及土地征收审批(包括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和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
1.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由各分局进行组件和实质性审核后报区政府同意,并在审查意见表中签署区领导意见和加盖区政府公章,在呈报材料中盖“区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章。各分局将审批材料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管理系统上报市局,市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报市档案材料装订成册交市局。批准文号系统自动生成,待完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耕地开垦费等缴费及电子件报备后,由各分局指定专人,携审批意见书和绍兴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字盖章的内部审批表及审批材料,到省厅办事窗口办理加盖“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印章事宜,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报省档案材料装订成册移交省厅。
2.滨海新区、镜湖新区。由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开发办进行组件和实质性审核,并在审查意见表中签署领导意见和加盖公章。原滨海新城区域范围在呈报材料中盖“上虞区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上虞区人民政府授章或见章盖章),其他区域范围在呈报材料中盖“越城区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越城区人民政府授章或见章盖章);镜湖新区在呈报材料中盖“越城区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越城区政府授章或见章盖章)。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开发办将审批材料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管理系统报市局,市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事宜同上款。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批及验收
1.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单项验收。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的规定,拆旧区复垦完成,出具耕地质量鉴定报告,各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验收后,由各分局向市局申请复核。市局对申请复核的项目按照40%的比例进行验收资料审查,组织市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实地抽查复核,并出具单项验收抽查复核意见。抽查复核通过的,由各分局在浙江省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进行备案。
2.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批。具体操作办法与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核事项一致。
3.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整体验收。项目整体竣工后,各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初验后,由各分局向市局申请验收,并提交验收材料。市局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市级部门对涉及农户搬迁安置的建新区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整体验收意见。整体验收通过的由市局申请省厅复核,整体验收复核合格的,由各分局在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备案。
(三)市局办理流程和职责分工
市局耕保处、生态修复处分别牵头承办农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事项,组件上报后由耕保处、生态修复处分别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在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管理系统上发送相关处室,相关处室对涉及的内容进行并联审核,耕保处、生态修复处负责汇总形成审核意见,报局业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农转用与土地征收批次(含单独选址项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核职责分工如下:
1.耕地保护监督处。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是否符合占用政策,土地征收、补充耕地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2.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验收资料审查,组织市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实地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省厅复核,并配合做好省厅复核工作。
3.执法监察局。负责审查拟用地动工建设、信访处理情况及违法用地查处确认,并提出审查意见。
4.自然资源调查登记处。负责审查拟用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和权属情况并出具审查意见。
5.国土空间规划处。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是否符合规划修改条件,是否涉及占用生态红线及是否符合占用政策,农用地转用地块的审批权限等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6.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落实用地计划并提出审查意见。
7.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负责审查单独选址项目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是否符合供地政策,审查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地块是否已供地;审查低效用地再开发批次中报批地块是否符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是否已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数据库,所涉零星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是否超比例,并提出审查意见。
8.地质矿产管理处。负责审查拟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9.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处。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生态红线,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相关事宜
1.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对应的前置核准项目中的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方案审核、补建验收等事项,仍按已委托下放相关规定执行。中心城区范围内原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及其报国务院批准后的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审核等省政府土地审批权限待国务院明确后再根据省厅要求参照实施。
2.绍兴市中心城区范围外的违法用地查处由市局确认,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仍报省厅确认。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包括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和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涉及镜湖核心区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1.严把用地报批质量关。各分局(滨海新区、镜湖开发办)要按照管理职责,严格执行用地审查规定,认真履行实质性审核职责,严把用地报批质量关,充分利用省厅一张图系统核对每件资料,对组件材料和审核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负责因土地审批事项所引起的信访、投诉、复议、诉讼等事宜。要重视用地报批过程中的信访,切实做到及时调查处理,保障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拟申请地块涉及信访的,在信访未办结前不予审批建设用地。
2.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市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加强处室协调配合,按照政府部门间“最多跑一次”要求,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对各区上报材料齐全和符合报批要求的,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市政府;如发现组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不严的,责令限期整改;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2月18日